甘肃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学会
- 学习方法
- 2024-05-14 17:44:36
兰州理工大学土木工程学院的校友风采
何忠茂 ,正高级工程师,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院长、甘肃省建筑物耐久性诊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滕文川,正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兼总工、甘肃省建筑物耐久性诊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
郑建军,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结构加固中心主任。现任兰州理工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
许铁生 ,男,汉族,1937年7月生,教授,曾任西安交通大学建筑工程与力学学院副院长兼土木系主任,无党派,大学本科。1959年毕业于重庆建筑大学结构工程专业,分配至甘肃工业大学土木工程系任教,历任结构教研室主任、土木工程系主任、校学报副主编、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校职代会主席兼工会主席等职务,1993年初调入西安交通大学任土建系主任与校学报编委职务。1989年荣获全国优秀教师称号。
张汝教,男,汉族,1937年9月生,甘肃省定西县人,197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高级工程师。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经贸委副厅级退休干部。
张一诚,男,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1948年生,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1981年毕业于甘肃工业大学工民建专业。曾任甘肃省建筑材料工业局基建环保处副处长、办公室主任、副局长等职务。现任甘肃建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高级经济师。
张锦文,男,汉族,1937年9月生,四川成都人,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曾任甘肃省测绘局党委书记。1958年考入甘肃工业大学土木系工业与民用建筑本科专业,学习年限五年,于1963年毕业分配在甘肃省计划委员会基建局工作。1965年甘肃省基本建设委员会成立,1992年担任甘肃省测绘局党委书记、全面主持省测绘局工作,1998年从省测绘局退休。在省建委工作期间,曾先后担任过综合处副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综合处处长等职,并兼任过甘肃省建筑门窗协会常务副会长,甘肃省基本建设经济研究会秘书长,甘肃省建设设备管理协会常务副会长,甘肃省工程承包协会常务副会长等社会职务。
张忠敬,男,汉族,1949年2月生,甘肃省永登县人,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工程师,省政协第九届委员会委员,现任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1968年参加工作,1978年1月考入甘肃工业大学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学习,1982年1月毕业后,分配到甘肃省计划委员会基建环保处任科员,1985年2月被任命为省计委基建处副处长,1992年5月任处长,1993年6月起任省计委副主任,党组成员,2004年3月任省发展改革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兼任《中国投资与建设》杂志编委,甘肃省宏观经济学会、甘肃省基本建设学会副会长。
冯大安,男,汉族,陕西省原平县人,1947年12月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大学文化,工学学士,1981年12月毕业于甘肃工业大学工民建专业,历任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干部、付处长、处长,甘肃电力支行行长、党组书记。1989年5月起任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行长、党组成员。1990年10月调到海南省工作。历任海南省建设银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现任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党组书记。
张国杰,男,汉族,1938年9月生,陕西省西安市人,中共党员,经济师,现任甘肃省建筑装饰协会会长,甘肃省经贸协会副会长。1957年兰州工业学校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毕业后分配到甘肃省计划委员会,先后在基本建设局、工业计划处、基本建设计划处工作,任干事、副处长、处长等职;1983年9月任甘肃省计划委员会副主任,1989年兼任甘肃省农业区划委员会主任、甘肃省黄河上游多民族经济开发区办公室主任。1993年5月调甘肃省建设委员会任主任,1998年5月调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任副主任,2003年12月17日退休。甘肃省第八届党代会代表,八届省委委员;甘肃省第八届、九届人民代表,九届人大常委会委员。
屠锦敏,男,汉族,1948年4月生,上海市人,1968年12月参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甘肃省建设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工业大学兼职教授,政协甘肃省第八届委员会委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副理事长,中国土木建筑学会常务理事,省建设科技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省土木建筑学会理事长,获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1977年12月考入甘肃工业大学建工系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学习,1981年12月毕业后在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从事结构设计;历任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分院院长,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副院长,甘肃省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等职。 1998年4月任甘肃省建设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2000年5月因省建设委员会改为省建设厅,同时改任省建设厅厅长、党组书记。
周秋英,女,汉族,1938年10月生,山西新绛县人,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197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第八届人大常务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副书记。1963年8月毕业于甘肃工业大学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先后任甘肃省第一建筑公司工程技术员,施工工长。1965年12年调宁夏工作,历任吴中市建设银行会计员、技术员、综合业务组组长,吴中财政金融服务站历任营业室主任、财政组基建组组长,建设银行银南地区中心支行副行长、工程师。1983年7月历任宁夏建设银行自治区分行副行长、行长、党组书记、高级工程师。1993年选为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党委委员。 历任社会职务有:分别兼任宁夏建筑学会、宁夏金融学会、宁夏教育学会、宁夏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宁夏政治思想工作研究会、宁夏珠算学会、宁夏残疾福利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建设银行教育学会等学会的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等职,宁夏回族自治区消费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名誉会长,宁夏回族自治区女企业家协会顾问,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顾问,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校、银川市委党校名誉教授。
甘肃省教育厅的内设机构
甘肃省教育厅设15个内设机构: 指导、协调全省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指导中小学生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师范教育处。
规划、指导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负责教师教育标准和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规格及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录的实施工作;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指导并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工作。 (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统筹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自然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组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和省上的重大科技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国家和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科研协调、信息化建设、知识产权工作;负责高等学校学术期刊的监督管理;负责研究生教育工作;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规定;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组织协调并监督检查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实施;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承办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兰州理工大学统招专升本有哪些专业可以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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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彦鹏教授,结构工程学科博士生导师,兰州理工大学土木工程学院院长,兰州理工大学结构工程研究所所长。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学科责任教授,结构工程学科学术带头人。中国基本建设优化研究会理事,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地基处理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土木水利学科指导委员会委员,甘肃省抗震救灾协会常务理事,甘肃省土木建筑学会常务理事,甘肃省建设科技专家委员会委员,甘肃省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甘肃省土木建筑学会结构与抗震学术委员会委员,《基建优化》、《建筑科学》编委。甘肃省跨世纪学科带头人、甘肃省“333科技人才工程”首批入选第一、二层次人员。
朱彦鹏教授,1982年甘肃工业大学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专业本科毕业,1984年重庆建筑工程学院结构工程硕士研究生毕业,1984起在兰州理工大学任教,1987年任讲师,1993年任副教授,1997聘为教授,1999年晋升教授。1992年任建工系主任助理,1996年任建工系主任,2001任土木工程学院院长。 学院拥有完善、先进的教学科研设施,建有土木工程实验中心,学院还成立了结构工程研究所、防灾减灾研究所、空间结构研究所(甘肃省空间结构设计计算中心)、岩土工程研究所、建筑材料研究所、环保节能与市政工程研究所、结构检测和加固研究所等科研开发机构。
学院的学术水平和办学实力不断提升,围绕学校创建高水平大学发展战略,学院将立足现实,开拓创新,狠抓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构建教学研究型学院,实现土木类专业水平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的目标,使土木工程学院成为学校“一流工科”的重要支撑。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和“十二五”期间学校基建规划的通知的通知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为此,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加快全省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和“十二五”期间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坚持“四个集中”的原则,加快制定本地区“十二五”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规划
要加快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大力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规划的制定要与国家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相结合,与正在制订的“十二五”期间全省和地方教育、经济发展规划相结合;要着眼未来,富有前瞻性。要科学坚持高中向城市集中,初中向城镇集中,小学向乡镇集中,教学点向行政村集中的“四个集中”原则,有效整合教育资源,实现学校布局合理、教育集中投入、教师资源集约,并以此推动素质教育的发展。编制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规划,要紧密结合当地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实际,促进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
在编制“十二五”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规划时,要遵循的具体要求是:要按照到2015年每县城区重点建设1—3所寄宿制高中、1—2所职业学校、每个乡镇所在地重点建设1所寄宿制初中(中学寄宿率达到85%);每个乡镇重点建设1—2所寄宿制小学(寄宿率达到50%)的目标,加大布局结构调整的力度。
二、做好正在实施的教育基建项目和“十二五”期间准备实施的各类教育基建工程的衔接工作,确保教育布局调整规划实施的可行性
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规划是教育基建工程的前提条件,教育基建工程是布局结构调整规划实现的有力支撑。正在实施的校舍安全工程等教育基建工程和国家在“十二五”期间准备实施的教育基建工程正是教育布局结构调整的有效切入点,要将教育基建工程与教育布局结构调整紧密结合,更好地发挥资源的集中优势,使工程实施的效益最大化。以教育工程实施推进布局调整步伐,最终在全省范围内实现教育布局结构的优化,促进全省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和跨越式发展。
三、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布局调整工作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充分认识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工作的重要性。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推动教育布局结构调整、优化整合教育资源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科学制定教育布局调整规划,要按照“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县级政府在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方面的责任。
(二)科学制定规划,确保正在实施的教育工程质量,实事求是地提出待建工程项目。
(三)加强队伍建设,创新发展机制,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四)深化课程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切实提高布局结构调整的时效性。
(五)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强大合力,促进我省基础教育又快又好发展。
四、增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适应教育发展新阶段的新形势、新要求,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合理布局、有序建设,“十二五”期间要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工作。
(一)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是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迫切要求。编制和实施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有利于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完善各级政府对学校基本建设的投入机制;有利于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有利于科学有序地推进教育布局结构调整;有利于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建设的管理水平。
(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是教育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基础工程。教育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服务和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加速的关键时期,人口结构和布局发生深刻变化。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有利于促进教育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与城乡结构调整、与人口变化更加紧密结合,促进学校建设规划与产业发展规划、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更加紧密结合,促进教育更好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实现教育与经济社会,学校建设与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
(三)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是统筹实施各项建设工程的基本前提。近年来,为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国家已经陆续组织实施了一系列重大建设工程;“十二五”期间,国家还将继续加大对学校基本建设的投入;各地也在实施多种形式的教育建设工程。实施好各项工程,必须认真贯彻教育方针,围绕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目标,坚持以科学规划为先导,用规划来指导统筹建设各项工程。要抓紧完善区域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十二五”学校布局调整、校舍建设和资金投向,使教育工程项目建设相互配套、有机结合,避免重复建设和闲置浪费,使每一笔建设资金都得到有效利用,发挥资金投入的最大效益。
(四)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是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有效途径。当前学校建设中存在着一些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群众意见比较突出。如一些地区学校布局结构不合理,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一些校舍质量和安全不达标,选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一些地区只注意教学行政用房建设,生活设施配套不完善;个别学校体量过大,在校生规模超标,大班额问题突出;一些地区校舍资源空余、空闲或者被违法占用。这些问题都要靠完善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机制逐步加以解决。
五、“十二五”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各地在2010年底以前完成“十二五”期间以学校布局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为主体的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建立完善编制、实施、调整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体制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编制教育规划地图,建设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信息系统。
要做好“十二五”学校基本建设规划与正在实施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划的衔接工作。
(二)总体要求。一是坚持优先发展。学校基本建设规划要成为推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重要抓手,推动各级政府加大对教育基本建设的投入,实现从“有学校上”到“上好学校”的转变。二是坚持育人为本。学校基本建设规划要坚持教育本位,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营造安全可靠、功能完善、环境优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校园环境。三是坚持尊重科学。学校基本建设规划要贯彻落实各项教育法律法规,促进学校科学布局,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和规范,尊重教育规律,尊重建设规律。四是坚持实事求是。学校基本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充分利用现有办学资源,因地制宜,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当前制约教育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五是坚持统筹衔接。综合考虑城镇化布局、产业发展及人口分布等因素,实现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等上位规划的有效衔接。
六、科学规划学校的区域和城乡布局
(二)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要根据学龄人口的分布状况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合理规划中小学、幼儿园,方便学生就近入学。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区域城镇化进程,不断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做到学校与城镇化“同步规划、同步建设”。重点作好城市新建小区、城乡结合部、成片开发的城市新区、城镇化重点地区的学校布局规划。新建和扩建学校要优先安排到城镇化较快、学龄人口增长较快的地区,逐步消除城镇学校的大班额现象,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在人口较少且交通不便的山区、留守儿童较多的地区、“双语”教学薄弱的少数民族地区,加紧布局建设寄宿制学校;同时,要把确需保留的村小学和教学点,纳入到学校基本建设规划中。按照青少年学生的成长规律和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特点,合理规划学校的服务半径和办学规模,普通高中原则上不超过3000人,初中和小学原则上不超过2000人。高度重视农村学前教育的发展,根据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重点,编制好“十二五”农村幼儿园建设规划。
(三)中等职业教育布局规划。中等职业教育布局要以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满足不同行业对职业教育培训的需要。除主要面向农村的职业学校以外,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建在县镇以上的城市。要根据本地区主干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需求,重点规划布局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骨干学校和专业;根据当地社会文化特点,重点规划布局以培养特殊工艺、民间艺术人才为重点的特色学校和专业。统一规划建设好以促进劳动力就业和提供社会服务为重点,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的综合性职业教育机构。加强职业教育集团和职教园区规划,新建职教园区应与本区域的开发区、工业区配套建设。把民办职业教育机构的发展纳入职业教育布局规划。
七、切实加强校园建设规划
(一)校园建设规划的基本原则。校园建设规划是学校建设和投资的基本依据。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按照学校的定位、功能、特色和发展任务制定校园建设规划,提高学校基本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一是坚持选址安全。对于规划保留学校和新建(迁建)学校选定校址时,各地要组织专家对校址周边交通、能源(水源、电源等)、地质、环境等外部条件进行安全评测。二是严格建设标准。校园建设规划应严格贯彻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和各级各类学校建设标准、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确保工程质量与校舍安全,把学校建成最牢固、最安全和最让人民群众放心的地方。三是突出教育特色。学校基本建设要坚持育人优先、学生优先,重点满足学校育人的功能要求,同时充分发挥校园建筑的育人作用。严禁搞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严禁搞过度装修。四是考虑财力许可。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建设的要求,科学规划建设项目的优先顺序。鼓励各地创新教育基本建设的投融资机制,增加对教育基本建设的投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搞负债建设,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控债务规模。
(二)校舍建设。校舍建设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重在安全可靠、功能完善。重点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建设,基本消除学校危房、农村寄宿制学校多人一铺、校外住宿和县镇中小学大班额现象,加快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各级各类学校的建筑都要重视教学功能的完善、卫生环境的改善、节能环保的应用,同时注意结合当地自然、环境、文化等因素,构建具有区域特色、民族特色的教育建筑风格。在全国校舍安全普查的基础上,在基本建设规划中,对校舍按照新建、重建、改扩建、加固和拆除进行分类规划和管理。不安全的校舍应立即停止使用。
(三)配套设施和校园绿化。学校体育场地、升旗台、饮用水设施、校门和围墙、校内道路、公用厕所等配套设施和校园绿化美化是校园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现有学校要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新建和改扩建学校要将配套设施建设列入规划。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按照要求保证校园绿化面积,因校制宜地加强校园绿化美化,大力推动校园植树,营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绿色生态校园。
(四)建设项目安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校布局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列出项目建设的优先顺序。进入储备库的项目,都要积极开展前期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发改、财政、建设部门的协调,统筹规划中央和地方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安排年度投资计划。进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都应在当年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新建项目要注重与师资的配备、学校运行保障经费的落实、中央教育专项的安排等工作的衔接,确保校园建设规划的有序实施。
八、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实施
(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科学规划是科学发展的前提。规划出空间,规划出效益,规划促发展。学校基本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后调整,先规划、后建设,区域内每一所学校的布局调整、每一栋校舍的建设都要按照校园基本建设规划规定的程序和步骤有序进行。完善规划执行机制,切实避免盲目建设,避免以长官意志代替规划的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掌握学校基本建设的需求,加大基本建设投入的争取力度。
(二)建立规划公示制度。学校布局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和政府投资项目都要实行公示制度,向全社会公开。特别是中小学校的撤销与合并牵涉学生、家长、教师等各方面群体的切身利益,应在公开征求学区各方面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论证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对确有必要加以调整但当地群众不同意实施的,对原有学校或者教学点应暂时予以保留,待征得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后再付诸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强行撤并学校。
(三)严格学校建设规范。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决贯彻落实《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折不扣地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精心设计,规范施工,严格验收,所有工程项目要严格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和竣工验收制。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整改,坚决杜绝出现“豆腐渣工程”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校园建设项目管理要积极推进“代建制”,根据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认真借鉴已经开展“代建制”工作地区的经验,研究制定当地学校建设项目“代建制”工程管理办法。
(四)加强闲置校舍综合利用。校舍是宝贵的公共教育资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对闲置校舍资源的综合利用编入学校基本建设规划。闲置校舍要优先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可以将部分闲置校舍办成农村文化技术学校,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实用技术推广。鼓励利用闲置校舍发展农村社区公共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投入资金将部分闲置校舍改造为农村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或图书馆。对部分产权明确但不再使用的学校闲置校舍通过价值评估后,进行出租或拍卖,实现集体资产的转移和保值增值,其资金收入用于当地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的校舍改造和教育教学装备投入。
九、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保障措施
(一)编制责任。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划以县级为主组织编制,有条件的以市州为主编制。中等职业教育布局规划原则上以市州为单位编制。高等教育布局规划以省级为主编制,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校园建设规划由学校按规定程序自行编制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编制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要充分发挥各方面专家的作用,改进规划编制方法,组织各方面专家参与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广泛听取教师、学生、家长等方方面面的意见,将师生员工最迫切、最需要解决的各项需求体现在规划中。
(二)与城乡建设规划的衔接。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人口计划生育、国土资塬、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地震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准确把握城镇化布局、产业发展、人口密度以及学龄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变化的趋势与特征,实现学校基本建设规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等上位规划的有效衔接。
(三)审查、备案和调整。学校基本建设规划要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合并本区域规划的基础上形成本级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建立和完善基本建设规划的调整机制,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政策变化,对规划进行调整必须经科学论证和集体决策。从2011年开始,各地向中央和省上申报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将申报项目所在地的基本建设规划作为必备附件同时报送。
十、文件报送
(一)请各市(州)教育局将本市(州)“十二五”(2011—2015年)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规划(含文本及表格,表格见附件)正式行文于2010年8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电子版文档发送至指定邮箱。
(二)“十二五”期间学校基本建设规划以市(州)为单位报送。进入建设规划的项目学校必须是布局结构调整保留或新建的学校。建设规划以县为单位装订成册,作为市(州)上报的规划附件之一。每个县(区)的建设规划文本包括全县经济社会概况、教育概况、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情况,附件为需要建设的每个项目学校的基本情况说明和学校规划平面图(要严格按照制图比例,图幅为A3图纸)。建议各地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校园规划的设计咨询工作。
建设规划经市州教育局审核备案后,由市州教育局上报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上报时间为:2010年12月30日之前。电子版文档发送至指定邮箱邮箱。省教育厅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十二五”期间学校基本建设规划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备案。具体评审事宜另行通知。
联 系 人:宋建领
联系电话:略
附件: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汇总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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