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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非研究院能用人名吗?

民办非企业单位(研究院)可以作为投资人投资成立有限公司吗?有没有什么限制性的规定?

有限制,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扩展资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参考资料来源:绵阳政务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个体工商户使用某研究所为名称可以吗

根据现行工商注册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研究所可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中确定组织形式。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也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资金额度由投资者自主申报,没有资金额度的限制。以个体工商户为组织形式的研究所名称可以叫“***研究所”,以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的,名称为“***研究所有限公司”。


注册研究所与一般企业登记并无不同,不过要注意的是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研究所严格禁止审批!非赢利的研究所是事业单位,由民政部门发证;如果是赢利的研究所,就要进行工商登记。


在注册研究所之前,必须到当地科技局进行审批,获得审批资质后才能进行工商注册。


研究所的名字可以是:比如已经有一个“***研究所”,而你只能注册叫&&&***研究所,在“***研究所”前面加自己想要注册的名称。


还要根据所涉及的经营范围和行业进行相关的资质审批。

可以注册 研究所 研究院 的问题

新报讯【记者 郭晓莹 通讯员 王毅鹏 陈克俭】昨天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随着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新兴行业层出不穷,为适应这种变化,进一步支持本市新兴行业的发展,市工商局出台了《关于工商登记支持新兴行业发展的意见》,同时还拟定了《新兴行业参考目录(试行)》。

《意见》共制定了十四条支持新兴行业发展的服务措施。其中最大的亮点体现在“四放宽”即:放宽名称登记条件、放宽经营范围、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限制以及放宽注册资本缴付。


“四放宽”意味着新兴行业企业今后将可以以“××研究院”、“××研究所”等作为其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在我市设立总部企业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研发总部”等字样。符合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条件的新兴行业企业,经营范围将可核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审批的,自主经营。”而且,允许利用各类经济功能区、商业楼宇、闲置场所创设“集中办公区”,举办高新技术产业、创新类金融等企业。

在注册资本缴付方面,“四放宽”允许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注册资本延期缴付,首期注册资本可在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缴纳,其余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缴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到期前30日内实施行政提示,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缴纳(缴足)出资的,督促其办理减资或注销登记。

个人成立研究院的条件

研究院注册分为两种途径:一种是由民政局办理的民办非企业的研究院,一种是由工商局办理的企业研究院,两种研究院的性质是完全不相同的两种性质、一种是民办非盈利一种是企业可盈利 工商部门研究院分为5种分别为: 1、个人独资 2、集体所有制 3、普通合伙 4、有限合伙 5、研究院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研究院注册所需的材料: 1、研究院的字号(华夏启商免费查重名) 2、个人独资的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扫描件 3、拟定研究院的经营范围 有限合伙及普通合伙制的研究院注册所需材料 1、研究院的字号(华夏启商免费查重名) 2、股东、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3、确定研究院的注册资金大小及股东出资比例 4、拟定研究院

民办非研究院稳定吗

民办非研究院稳定,具体如下所示: 民办非研究院就是一个研究中心,跟政府部门合作的项目多,技术含量是很低的除了没啥前景之外还有没有坏处,感觉还算稳定吧

民法典顺应社会现实需求规定了民事主体可不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
首先要注意的是,许可他人使用,是许可他人在商品、商标或者服务等上面使用,因此,不包括他人正当使用别人的姓名等情形。其次要注意的是,许可使用也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应当适用民法典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性规定。此种许可使用不得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最后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使用的限制。
民事主体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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