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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化规GB51283中,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和可燃液体泵不得采用皮带传动适用于皮带轮式无油真空泵吗

液化石油气管线施工应参照哪些标准

GB 50183-2004 第三节工艺管道 第4.3.1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25mm的上述管道和阀门采用锥管螺纹连接时,除含氢氟酸等产生缝隙的腐蚀性介质管道外,应在螺纹处采用密封焊。 第4.3.2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第4.3.3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 第4.3.4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气液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

学习解读GBT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 50493-2019修编主要内容(全文免费下载):

1、标准名称由“设计规范”改为“设计标准”;

2、有毒气体范围由《高毒物品目录》中所列毒气扩大到常见剧毒气体;

3、增加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简称GDS)的设计相容性、独立性和可靠性要求;

4、增加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简称GDS)应与火灾及消防监控系统分开设置的要求;

5、增加了开路式(激光、红外)探测器、噪声探测器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探测器的布点和布置要求;

6、增加了常见气体探测器选用指南、GDS配置图等5个规范性标准附录;

7、对标准的部分章节和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取消了强制性条文。

◆原:名称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现:名称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条文说明:

根据国标最新标准,作为规范类文件,必须全部是强制性条文,作为推荐型标准,是没有强制性条文的。

◆原:GB50493-2009 3.0.6: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应采用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的产品。

◆现:GB/T50493-2019 3.0.5:可燃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防爆合格证和消防产品型式检测报告;参与消防联动的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安装在爆炸危险场所的有毒气体探测器还应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合格证。

◆条文说明:

2017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已批准新计量法于2017年12月28日执行。修改主要内容:取消制造、修理计量行政许可(即取消计量制造认证),严格执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许可。

可燃气体探测器目前已不需要取得CCCF认证,但销售时应取得消防产品型式试验检测报告(必须有)和消防产品认证证书(企业自愿取证)。

◆原:GB50493-2009 3.0.9: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独立设置。

◆现:GB/T50493-2019 3.0.8: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

◆条文说明: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不能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合并设计,是为了保证工艺装置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出现故障或停用时,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仍能正常工作。

2014年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文中也明确要求: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设置。因此,本标准修订时,参照 GB50116和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文有关要求,对GDS的设置要求进行了重新修订。

◆原:GB50493-2009 3.0.11: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现场固定安装的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采用不间断单元(UPS)供电。加油站、加气站、分散或独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经营设施,其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可采用普通电源供电。

◆现:GB/T50493-2019 3.0.9: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气体探测器、报警控制单元、现场警报器等的供电负荷,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考虑,宜采用UPS电源装置供电。

◆条文说明:

分散或独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设施,如加油站、加气站等,一般采用盘装或壁挂式,电源功率较小,故规定检测报警系统也可采用普通电源供电。

◆原:GB50493-2009 3.0.4: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的指示报警设备,并且进行声光报警。

◆现:GB/T50493-2019 3.0.3: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条文说明:

消防控制室也需要对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进行监控。

◆原:GB50493-2009 3.0.8: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场所的检(探)测器,应采用固定式。

◆现:GB/T50493-2019 3.0.6:需要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探测器;需要临时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场所,宜配备移动式气体探测器。

◆条文说明:

对于一些不具备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场所,通常可以安装移动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以确保生产和维护的安全需要。如:环境湿度过高;环境温度过低;或在正常情况下视为非爆炸或无毒区,生产检修时可能为爆炸或有毒危险区等,受检测产品的性能所限,通常可以安装移动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以确保生产和维护的安全需要。

◆原:GB50493-2009 2.0.2:有毒气体: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通过机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的气体。本规范中有毒气体的范围是《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有毒蒸气或有毒气体。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现:GB/T50493-2019 2.0.2:有毒气体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通过皮肤接触或呼吸可导致死亡或永久性伤害的毒性气体或毒性蒸气。

◆条文说明:

只要通过皮肤接触或呼吸可导致死亡或永久性伤害的气体,都称为有毒气体。都需要遵循本规范。

◆原:GB50493-2009 3.0.5:装置区域内现场报警器的布置应该根据装置区的面积、设备及建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等综合确定。现场报警器可选用音响器或报警灯。

◆现:GB/T50493-2019 3.0.4 :控制室操作区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报警;现场区域警报器宜根据装置占地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进行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应有声、光报警功能。

◆条文说明:

当现场可燃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数量少于10个,现场环境噪声低于85dBA,且探测器自带一体化声、光报警器时,在不影响现场报警效果情况下,可不需设置现场区域报警器。

当现场环境噪声超过85dBA,探测器自带的一体化声、光报警器难以达到报警效果时,为了警示现场工作人员,在生产现场主要出入口及高噪声区等部位,需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

◆原:GB50493-2009 3.0.10: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配备,应根据生产装置的场地条件、工业介质的易燃易爆特性及毒性和操作人员的数量等综合确定。

◆现:GB/T50493-2019 3.0.7:进入爆炸性气体环境和(或)有毒气体环境的现场工作人员,应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进入的环境同时存在爆炸性气体和有毒气体时,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可采用多传感器类型。

◆原:GB50493-2009:气体密度大于0.97kg/m³(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重;气体密度小于0.97kg/m³(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轻。

◆现:GB/T50493-2019 4.1.2:判别泄漏气体介质是否比空气重,应以泄漏气体介质的分子量与环境空气的分子量的比值为基准:比值≥1.2,泄漏介质重于空气;1.0 ≤比值<1.2,泄漏介质略重于空气;0.8<比值<1.0,泄漏介质略轻于空气;比值≤0.8,泄漏介质轻于空气。

◆条文说明:

由于温度和海拔对气体的密度影响较大,为了方便判断泄漏的介质泄漏到大气中时,泄漏气体介质是否比空气重,本标准用泄漏介质的气体分子量与当地空气的分子量的相对比值作为判据。

◆原:GB50493-2009 4.4.2: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检)探测器。

◆现:GB/T50493-2019 4.4.2: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并同时设置氧气探测器。

◆原:GB50493-2009 6.1.1:相对气体密度大于0.97kg/m³(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重;相对空气密度小于(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轻。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时,推荐的检(探)测器安装高度应高出地坪(或楼板面)0.3m~0.6m。过低易造成因雨水淋、溅,对检(探)测器的损害;过高则超出了空气重的气体易于积聚的高度。

◆现:GB/T50493-2019 6.1.2: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m内。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0.5m-1m;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1m(新增)。

◆条文说明: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m内,09版规范为:高出释放源0.5~2m。

6.1.3 环境氧气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1.5m~2.0m。(新增)

6.1.4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宜安装于大空间开放环境,其检测区域长度不宜大于100m(新增)。

◆原:GB50493-2009 3.0.5:当现场斤需要布置数量有限的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时,在不影响现场报警效果的条件下,现场报警器可与可燃及有毒气体探测器探头合体设置。当现场需要布置数量众多的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时,此时现场报警器应与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分离设置,并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声光警示要求,分区设置。

为了提示现场工作人员,现场报警器常选用升级为105dBA的音响器,在高噪音区[噪声超过85dBA]以及生产现场主要出入口处,通常还设立旋光报警灯。

◆现:GB/T50493-2019 5.3.2:区域警报器的报警信号声级应高于110dBA(09版标准为105dBA),但距警报器1m处总声压值不得高于120dBA。

◆条文说明:

现场报警器选用,由原来105dBA的音响器修订为110dBA。

◆原:GB50493-2009 3.0.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的一级报警为常规气体泄漏警示报警,提示操作人员到现场巡检。当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达到二级报警值时,提示操作人员应采用紧急处理措施。当需要采取联动保护时,二级报警的输出接点信号可供使用。现场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事故时,为了保护现场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以便操作人员及时处理,对同时发出的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的检测报警信号的处理,应遵循二级报警优先于一级报警;属同一报警级别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优先的原则。

◆现:3.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应采用两级报警。同级别的有毒气体 和可燃气体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应优先。

◆条文说明:

①一级报警为气体泄漏警示,提示操作人员及时到现场巡检处理;

②二级报警为气体泄漏紧急报警,提示操作人员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③当气体泄漏需联动保护时,应采用二级报警接点信号作为联动保护条件;

④现场探测器自带的警报器接受探测器输出的一、二级报警信号,现场区域警报器接受GDS系统输出的第二级报警信号。

◆现:GB/T 50493-2019 3.0.1: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只设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探测器。

◆条文说明:

对于含多种有毒气体组分的混合气体,或不同工况条件下泄漏气体的 组成差异大时,当各毒性气体组分的气体浓度都有可能达到各组分的有毒 气体浓度报警设定值时,为确保生产安全,需要分别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

◆原:GB50493-2009 4.1.2:下列可能泄露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应布置检测点:

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密封处;

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

◆现:GB/T50493-2019 4.1.3: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周围应布置检测点:

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

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液体/气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经常拆卸的法兰和经常操作的阀门组。

◆条文说明:

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规定,释放源应按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释放源、第一级释放源和第 二级释放源。第一级释放源:在正常运转时周期或偶然释放;第二级释放源:在正常情况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检测的主要对象是属于第二级释放源的设备或场所。

◆现:GBT 50493-2019 4.3.1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注:AQ3036-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定》7.2.1.1要求: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储罐场所,在防火堤内每隔20~30m设置一台可燃气体报警仪,且监测报警仪与储罐的排水口、连接处、阀门等易释放物料处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现:GBT 50493-2019 3.0.10 确定有毒气体的职业接触限值时,应按最高容许浓度、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优先次序选用。

◆条文说明:有毒气体的三种职业接触限值(OEL)数值由低到高依次为:最高容 许浓度MAC、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每天8小时,每周5天)、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15分钟)。

根据目前国内、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制造水平,如果采用MAC市场上 无探测器可选,在确保操作人员健康安全前提下,同时有多个职业接触限 值的有毒气体,应按MAC、PC-TWA、PC-STEL优先顺序选用;没有提供OEL值的有毒气体,可按直接致死浓度IDLH选用。

◆现:GBT 50493-2019 5.4.3可燃气体探测器参与消防联动时,探测器信号应先送至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应由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输出至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信号与火灾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中应有明显区别。

根据GB50493、GB50116及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文有关规定及要求,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GDS)应按下列原则进行设计:

1、GDS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现场区域警报器和室内报警控制单元等组成。现场有毒气体探测器宜带一体化声光报警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可带一体化声光报警器。

2、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独立设置的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电子产品(包括独立设置的PLC、专用气体报警控制器、DCS控制器等) 。

3、报警控制单元发出二级报警信号时,应触发安装在现场相应报警分区的区域警报器。

4、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和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进行图形显示和报警。可以设置一台独立的显示器。

5、可燃气体探测器参与消防联动时,探测器信号应先送至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信号由报警控制器输出至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实施消防联动功能。可燃气体探测器信号不能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输入回路。

6、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信号作为安全仪表系统(SIS)的输入时,探测器应独立设置,探测器配置应根据SIL回路定级结果确定,并满足《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有关规定。

◆说明:

探测器信号用于警示报警时,GDS报警控制单元采用独立设置的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电子产品即可,既不需要取得SIL认证,也不需要取得消防产品型式检测报告;探测器信号用于消防联动时,GDS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探测器信号用于安全联锁时,根据《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有关规定,SIL1及以下安全等级的联锁信号可接入GDS,SIL2及以上安全等级的联锁信号应接入SIS。

卧式储罐阻火器分布

阻火器是一种安装在储罐或排放可燃气体的管道上,用于阻止因回火而引起火焰向油罐或管道传播、蔓延的安全附件。它由阻火芯、阻火器外壳及附件构成,允许气体通过,但阻止外部火焰向内部方向传播,达到防爆目的,从而保证设施的安全。因设备、管道上未设阻火器或性能不达标也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01 常见问题 阻火器安装位置不正确,起不到阻止火焰燃烧的作用。 应该使用阻火器的场所未安装阻火器。 阻火器选型不正确,起不到阻火作用。 平时未做好阻火器日常检查维护,使阻火器失去了阻火的效果。 02 阻火器的分类 目前对阻火器有几种分类方法。 按照性能可分为阻爆燃型和阻爆轰型。阻爆燃型是指用于阻止亚音速传播的火焰蔓延;阻

什么是甲类装置?它和液化烃、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防火距离分别是多少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10%(体积)为甲类;≥10%(体积)为乙类。

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其中液化烃(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属于甲A类;甲A类以外,闪点<28℃的甲类可燃液体为甲B类;闪点≥28℃至≤45℃为乙A类;闪点>45℃至<60℃为乙B类;闪点≥06℃至≤120℃为丙A类,闪点>120℃为丙B类。

而且符合以下规定:

1、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本)表3-2.11

甲类工艺装置离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30米,甲类与甲类装置间防火距离为30米,甲类装置与厂区围墙(中心线)10米。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年,甲类厂房与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距离为25米。

可燃气体报警器怎么安装?安装规范有哪些?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安装部位

应符合本规程第3.2.15条的要求,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操作面应有1.2m宽的操作距离;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面0.1~0.2m。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距离气源半径1.5米范围内,通风良好处:液化气比空气重,安装在距地面约0.3米处。天然气、城市煤气、一氧化碳等比空气轻,安装在距天花板约0.3米处。不能安装报警器的位置:墙角、柜内等空气不易流通的位置;易被油烟等直接熏着的位置。燃气报警器使用电压范围较宽,常见的是220V的民用电压产品,一般12V的电压比较少见,取电方式用的是电话线式接口,适宜对安全要求较高用户,安装在卧室,小巧实用!应用生产销售您心中想要的报警器电源灯:绿灯,通电后亮起,报警时熄灭。报警灯:红灯,报警时亮起,停止报警时熄灭。接通电源,绿灯亮起或闪烁3分钟后,报警器开始正常工作。

燃气报警器安装规范

当所检测的气体达到报警点时,报警器开始报警,绿灯熄灭,报警灯亮起,蜂鸣器发出“B、B、B…”的报警声,当检测的气体的浓度下降到报警点以下时,报警器则停止报警。(一氧化碳报警有延时功能)若增加了手动检测功能,当按动按键时,绿灯熄灭,报警灯亮起, 蜂鸣器发出“B、B、B…”的报警声。若增加了联排气扇功能,当报警器报警时,已联接的排气扇开始启动,自动排除有害气体。若增加了联机械手或电磁阀功能,当报警器报警时,已联接的机械手或电磁阀会自动关闭煤气阀,从而切断有害气源。若增加了联网功能的,当报警器报警时,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同时收到常开常闭(NO、NC)信号。(对于增加了无线功能的,则报警主机将收到2-3秒的无线信号)报警后可输出一对继电器无源触点信号(常开、常闭可跳线设置), 用于控制通风换气设备或为其它设备提供常开或常闭报警触点。当环境中可燃气体浓度达到设定阈值时,能发 出声光报警信号, 可以输出继电器无源触点信号。当周围环境可燃气体浓度降到响应阈值以下时,处于报警状态的探测器将自动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

3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4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5 导线应绑扎成束;

6 导线穿管、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4.4.3 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调试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2 安装部位应符合本规程第3.2.4 至3.2.13条的要求,探测器应安装牢固,与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应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3 探测器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4 探测器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的探测器应采取保护措施。

4.4.4 手动报警触发装置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部位应符合本规程第3.2.14条要求。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楼地面高度宜为1.3~1.5m。

2 应安装牢固,不倾斜。

3 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4.4.5 系统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中使用36V以上交直流电源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保护,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相连接。

2 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其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4.4.6配套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输入模块、输出控制模块距离信号源设备和被联动设备不宜超过20m;当采用金属软管对连接线作保护时,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

2 阀门、风机等设备的手动控制装置,应按手动报警触发装置的要求安装。

3 声光报警装置应安装在距地面3m左右,无遮挡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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