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商品鸡出省如何检疫
- 教育综合
- 2024-04-19 07:57:35
卖肉鸡如何开检疫票?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产地检疫: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摘要】 卖肉鸡如何开检疫票?【提问】 是要经过当地的卫生部门直接简易简易的,它是由他给你开袋子开开具这个证明。【回答】 不知道在哪里开啊?【提问】 但是问了当地的,他说开不了。【提问】 当地的卫生部门吗【回答】 不是当地的检疫站。【提问】 这个鸡肉的不是兽医站还是在哪里开呀?【提问】 去当地卫生部门【回答】 当地的卫生部门可以能开跨省怎样进行种鸡群的检疫和净化?
种鸡群对疫病防控的要求比商品鸡群要严格得多,应谢绝外人参观,场内非饲养人员无必要时也不要进入鸡舍,以防疫病的传入。
种鸡场要对一些可以通过种蛋垂直感染的疾病,如鸡白痢病、支原体病、大肠杆菌病、脑脊髓炎等进行定期检测。把检出的阳性个体严格淘汰,确认阴性个体才能留种,以求净化。目前,凡种鸡场都应进行鸡白痢净化工作,因为鸡白痢病在国内各级鸡场内均普遍存在,只不过是感染的程度不同而已。白痢病既影响育雏成活率,又影响成年母鸡的产蛋率。在净化该病时,还应推广无鱼粉日粮饲喂种鸡,因为监测发现鱼粉中含有沙门氏菌。只有持之以恒地开展检疫工作,鸡群净化才能早见成效。当然,引种鸡场如果卫生防疫工作做得差,即使鸡种来自于疫病净化工作做得好的种鸡场,鸡群也可能再度感染。
中央农业部什么时候取消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费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取消、停征和免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等14个涉农收费项目。该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12月30日,财政部网站公布《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要全面清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重复设置、收费养人以及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所有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申请家禽宰杀及制品加工点 需要办哪些手续
《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其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1)鲜猪、牛肉及其内脏凭当日定点屠宰票据进场销售;活禽及整只白条鸡、鸭、鹅必须经农业部门检疫,凭检疫脚环扣上市销售;冰冻的鸡、鸭、鹅头、翅膀、爪子等副产品和腌制肉、冰冻的猪肚、肠等畜产品,鲜牛及其冰冻的兔、羊肉等商品和外地企业生产的无“QS”标志的预包装肉制品必须提供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和《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方可上市销售;狗肉凭有效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上市销售。 (2)鸡、鸭、狗、兔、羊等动物宰杀场所必须符合农业部第15号令《动物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屠宰场(厂、点)动物防疫条件和卫生防疫部门的卫生要求活畜产地检疫证明的有效期一般在多少天以内为宜?
法律分析: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七天;赛马等特殊用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至十五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三十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有效期与当次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相同。
法律依据:农业部第6号农业部令《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第十四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五条 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一)来自非封锁区;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二)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第十七条 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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