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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省份明确“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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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网菏泽3月14日讯日前,菏泽牡丹区公安消防大队成功开通微信公众订阅号即“牡丹消防”正式和广大群众见面,今后,牡丹区消防大队将充分利用网络宣传平台中微信的影响力,积极打造微信宣传新平台,广泛宣传消防知识正能量。
今后,牡丹区消防大队将安排专人每日进行更新维护,在工作日每天更新消防工作动态、消防安全常识、消防法规政策、解答群众消防难题,同时针对季节、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等的不同防火要求,有针对性地发布消防信息,以“微力量”来构筑和谐平安的消防安全环境。 微信公众平台是在微信的基础上新增的功能模块,通过这一平台,可与特定群体之间进行沟通互动。为进一步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工作,牡丹区消防大队紧跟时代步伐,创新消防宣传新模式,开通“牡丹消防”微信公众账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和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有关工作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但申请人主动申请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予以受理。

建筑项目不用办理施工许可证省份有哪些?

【导语】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进行了调整,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接下来就了解一下具体内容。

1、广东:

2019年9月1日起,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北京:

2019年12月9日起,社会投资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成都:

2020年6月28日,住建部发布复函,同意四川省住建厅将成都市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4、浙江:

2020年9月1日,住建部发布复函,同意浙江省住建厅将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5、宁夏:

2020年9月1日,住建部发布复函,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6、福建: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7、沈阳:

将需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不含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无不同意见。

8、黑龙江: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9、江西: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自2019年开始至今,广东、北京、成都、浙江、宁夏、福建、沈阳等地陆续向住建部提出申请,提高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住建部均批复同意,希望各地建筑企业能及时关注!

河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多少平方米

300平方米


“培训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教学点或全部实施一对一教学的培训机构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设立条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的举办者;




(二)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六)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七)具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八)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7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新规定有哪些

2017办公面积标准新规定

五省、四单位被指办公用房超标

各级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该有多大?此前一直执行的是国家计委发布于1999年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但是近年来,多地政府和多个机关单位违规,豪华办公楼奢侈风屡禁不止。

本届政府履新之初做出“约法三章”,强调“任期内,政府性的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并多次开展办公用房清理。但豪华办公楼、超标办公用房并未就此“刹车”。

初步统计,去年5月至今,仅中央巡视组、审计署披露的超标办公用房问题,就涉及吉林、甘肃、湖南、云南、黑龙江五省份,以及三峡集团、中科院、林业局、民航局四个单位。

例如吉林,中央巡视整改报告显示,该省公检法系统48个单位超标建办公用房,应腾退办公用房14.9万平方米。吉林省公安厅未经批准,开建办公业务技术中心。

新面积标准明显向基层干部倾斜

昨日,两部委发布的新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重新修订了各级干部的办公面积。

对比15年前的老标准,新标准明显向基层干部倾斜,省部级官员办公面积与15前相同,而局处级面积相应增加,最高增加幅度较15年前翻了一番。以市级正处级为例,新规定面积24平方米,相当于15年前的一倍。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针对问题:领导办公室面积超标

规定面积内可配备休息室

一些领导干部办公室面积过大,为公众诟病。新标准则明确了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最新标准,不过省部级干部办公室面积未变,部级正职和省级正职仍均为54平方米/人,部级副职和省级副职仍为42平方米/人。

中央机关方面,此前,正处级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为9平方米,此次增加3平方米。处级以下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也从原来的6平米增加到9平米。

市(地、州、盟)及直属机关方面,所有干部的使用面积均有所增加,其中市正职办公室的使用面积增加10平方米,变为42平米。县(市、旗)级直属机关方面,县级正职的办公室使用面积增加了10平方米,变为30平方米。直属机关正科级增加9平方米,变为18平方米。科级以下增加3平方米,变为9平方米。

新标准明确,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针对问题:豪华办公楼

办公楼太矮太高太大都不行

针对超标豪华办公楼问题,新标准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办公楼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用中高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由普通、中级装修变为基本装修。市级机关、县级机关的装修标准基本维持不变。乡级机关的办公用房全部用基本装修。

新标准明确,装修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例,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和市级机关均不得超过35%,县级机关不得超过30%。

新标准明确,党政机关办公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能建造超高层、超大量体量的建筑。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面积少于4000平方米时,不宜单独建设。

办公楼不设阳光房景观走廊

扩展资料

少数已建成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主要门厅,过于高大、豪华,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引起公众不满。新标准明确,办公用房入口门厅高度不得高于2层,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市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240平方米,县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120平方米。

同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超出办公用房的其他空间和房间。

同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严禁超标准占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环保要求

冬季室温不高于20℃

新标准强调节能环保,根据《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明确,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得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不得低于26℃。

此外,对办公楼一个主立面朝向外窗的窗墙比不应大于0.6,其余朝向外窗的窗墙比不应大于0.4,并满足自然光要求。

办公室不得采用冲水量大于9升的便器及水箱,洗手(脸)盆应采用感应式水嘴。卫生器具和配件均应采用节水型产品,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采用集中声控,并采取分区、分组控制设施。

参考资料:2017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新规定

建筑工程300平方米以下不需申请施工许可,建成后还需要办理房产证吗?

9月1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浙江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

同意浙江省住建厅将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同时复函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018年修改后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此后,多地陆续提高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

  • 广东:2019年9月1日起,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北京:2019年12月9日起,社会投资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成都:2020年6月28日,住建部发布复函,同意四川省住建厅将成都市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文件原文: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备案的请示》(浙建质安〔2020〕6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我部对你厅将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无不同意见。

    请你厅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建筑市场秩序。实施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8月26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限额的请示》(宁建函〔2020〕1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我部对你厅将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无不同意见。

    请你厅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建筑市场秩序。实施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8月26日

    来源:住建部官网

    转载自: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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