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案例分析
- 教育综合
- 2024-08-27 07:57:25
民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1 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 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 2、可以。因为:民法案例分析!
案例:说好的人车分流岂能说改就改
购房前,周某等业主在宣传册、沙盘、广告片等宣传资料中看到,其所购买的小区设有人车分流设施和露天泳池。
但后来业主们得知:在开发商天福公司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规划中,该小区并非人车分流,天福公司是在通过竣工验收后,以草皮覆盖地面车位的方式营造人车分流的“假象”,而有关部门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刻责令天福公司进行整改、恢复地面车位。至于“室外泳池”,则系违法建筑,不能使用。
当业主找到天福公司交涉时,却被告知,《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其保留对小区平面布局的修改权以及宣传资料所载内容不列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解读:“霸王条款”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
上海一中院法官刘佳表示,《民法典》实施后,其第496条规定了格式条款不订入合同的情形,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因此,开发商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不仅必须公平地设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必须对相对方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否则不能视为双方对该条款内容达成合意,该条款内容亦不得订入合同、进入效力评价的范畴。
《民法典》实施后,适用格式条款的相关判例显示,条款制定方利用地位优势制造“霸王条款”的空间将越来越小,市场交易将更加公平、规范。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民法典
关于民法的案例分析
(1)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无效是否正确? 本案中所涉合同属可撤销合同。木材公司利用进出口公司急需木材之机,以高价卖出木材,是显失公平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经理提出该合同无效是不正确的。 (2)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能否请求撤销该合同? 进出口公司不能请求撤销合同。《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本案中进出口公司自知道该事由后一年半仍未请求撤销,其撤销权已经消灭。 (3)如果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要求变更该合同的内容,司法机关能否撤销该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民法案例及其分析
1、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 原告李健,女67岁,家庭妇女。 被告丁建国,男,17岁,某钢铁厂徒工。 1986年7月9日晨,17岁的青年徒工丁建国骑自行车去上班,行至曙光饭馆东侧,将横过马路的李健撞倒,李当即昏迷,不省人事。医院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颅内血肿,颅骨骨折。虽经抢救脱险,但其出院后,一直卧床不起,神智不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造成终身残废。李健的两个儿子作为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建国赔偿其母李健住院期间所花的住院费、医药费、营养费以及家属请假护理的工资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300余元,民法学案例分析
金某樊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助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根据《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所以,学校是没有权利没收学生的手机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需要承担责任。
但是金某樊某自身也有过错,应当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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