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三分法、四分法和六分法的视角概括西方行政学发展的过程,
- 教育综合
- 2025-01-08 07:57:37
行政三分法主要是解决什么问题
行政三分法是指在政府内部将决策部门、执行部门、监督部门分别设立,形成行政权内部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一种行政管理体制,也称“行政三分制”。这是当代世界政府改革的主流方向之一,行政三分制下的政府架构和运行模式已经在英国等国家和地区获得了成功。
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立法权在议会,行政权在总统及所属各政府部门,司法权在法院。我国国家机构也是三权分立设置,其中,立法权在全国人大,行政权在国务院,司法权在法院和检察院。在三权分立基础上,我国又借鉴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在行政权内部继续探索分权,即行政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别设立。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随之深圳市开始了行政三分制改革试点。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2003年深圳市在广东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宣布,成为中国唯一推行“行政权三分”试点改革的城市,但由于缺乏相应的顶层设计和制度配套等原因,深圳的行政三分制改革最终夭折。
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逐步被纳入中央重要议程,而市域治理现代化作为承上启下的关键成为行政三分制改革的突破点。中央通过“多规合一”及“综合执法”等改革系统推进,逐步形成综合决策与综合监督两端,构建起面向市域系统治理的橄榄型城市治理结构,形成综合决策、多部门专业管理、综合监督之间即相对分离又相互协作的行政分立新路径、新探索。
“多规合一”及“综合执法”改革推动在市域治理中逐步形成综合规划决策和综合执法监察“两个综合”,形成从综合规划决策、到社会化专业运行服务管理、到综合执法监察“两头收敛、激活中间”的橄榄型现代城市治理结构,形成综合决策、专业管理、综合监督的市域治理新格局,是行政三分制在市域治理现代化方面的新发展。北京通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数据平台建设,完善橄榄型现代城市治理结构,推动形成市域治理决策、执行、监督协力,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运行管理一体,政府、市场、社会共治的橄榄型城市治理模式,成为行政三分制的新样本。
通过行政三分法推进行政三分制改革,可以解决政府权力监督制约、行政管理效率提升、管理科学化和理性化、政府对经济社会回应性等问题。
(一)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和理性化水平
现代公共行政已从经验管理走向科学管理,强调管理的实际需求和内在规律。行政三分制正是以现代行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内在要求为依据,通过合理分解权力,实现权力的科学配置和规范运行,从而使决策更科学民主,执行更迅速有效,监督更客观公正。
我国政府从计划经济时代发展而来,受全能政府和几千年封建集权统治的影响,管理的理性不足,人治色彩浓厚,行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权力架构不合理。行政三分制不仅是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适度分离,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套符合现代管理规律的政府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二)增强政府对社会的回应性
政府的回应性本质上强调政府与社会形成良好的互动,政府对社会的需求作出及时有效的反应和回复。行政三分制改革,不仅是将政府的决策、执行、监督职能分开,更重要的是在行政权的重新建构中引入社会需求,为增强政府的回应性提供体制保障。
增强政府的回应性首先要求加强政府的信息搜集功能,通过建立完善的信息网络、加强调查研究等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充分了解社会需求。其次,决策要快速。面对社会需求,决策部门应该及时提出应对方案,快速作出反应。第三,强调决策的宏观性和综合性,在解决方案的设计上要统筹兼顾,最大限度的满足社会的需求。第四,执行要到位。政府对社会需求的回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策的执行。行政三分制对于执行环节的设计,要保证政策的执行能够到位。第五,强调问责。对决策失误、执行不到位的,要进行问责,行政问责本身也是对社会需求的一种回应。近年来行政问责制的快速发展就是对这一社会需求的最好说明。
(三)权力监督与制约
行政三分制在一定程度还可以形成权力制约,防止“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传统体制下,我国政府部门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为一身,自定规则、自己执行、自我监督,容易产生寻租、腐败、效率低下等问题。行政三分制改革,就是要改变原有的行政权力运作模式,将行政权合理分解,以达到相互制衡的目的。当然,受制于传统和现有的制度框架,行政三分制所形成的权力制约只能是一种有限的制约。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相对于传统的部门集权体制,行政三分制在一定程度上分解了行政权力,实现了权力的分散化,达到了一定程度的权力制衡。比如,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在规则制定与利益分配过程中,决策者很难与执行部门合谋,谋取执行过程中的利益。同时,由于决策部门、执行部门、监督部门的分离,三者利益不再完全一致,任何一个部门的行为都时刻处在其他两个部门的牵制和监督当中。应该看到,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具有渐进性,政府转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对于任何有利于推动政府转型的改革措施,都值得尝试和鼓励。
(四)转变政府职能
行政三分制通过对政府的决策职能和执行职能分离整合,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转变政府职能的效果。当前政府组织形式以职能部门化为特征,职能分工过细,部门过多。实行行政三分制,首先要打破职能分工的部门体制,建立以决策、执行、监督等管理环节分工为标准的新模式,重新进行政府的职能划分和机构设置。在这种体制下,有些执行性的职能将社会化,交由社会组织甚至公民个人完成,政府将集中精力做好决策、监管等工作。同时,在政府决策中,决策职能相对集中,决策部门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哪些适合政府去做,哪些交由社会更好,从而既能促进决策的科学性,又能促进政府职能的优化。
西方文学作品三分法
三分法是依据文学作品选取题材、构思方式和情感体验方式以及塑造形象的表现手法将各种文学划分为叙事类、抒情类、戏剧类的一种方法。 叙事类文学侧重于以客观世界和虚拟世界的事件、人物和环境景物为题材内容,以摹仿、虚构为构思方式,以具体生动的叙述为主要艺术表现手法,从而反映和表现创作主体对社会人生的审美把握的文学作品。 叙事性是叙事类文学基本的审美特征。叙事类文学包括小说、史诗、叙事诗、故事诗、史传文学、报告文学等。 抒情类文学是侧重以抒情主人公主观情思为题材内容,以内心感受和体验为构思方式,以直接抒发为主要艺术表现手法,从而表现创作主体对自然、社会、人生的感悟和体味的文学作品。抒情性是抒情类文学的突出文学体裁的三分法和四分法优缺点各是什么?
三分法和四分法是文学作品类别的区分方法,两者的区别: “三分法”是根据反映社会生活时塑造艺术形象的不同方式和特点,把文学分为三大类,既:一、抒情文学,以直接抒发作者感受和情绪的方式塑造艺术形象;二、叙事文学,以描写生活事件、刻画人物性格来塑造艺术形象。三、戏剧文学,是通过角色的对话和动作反映社会生活、塑造艺术形象.它的分类标准比较统一。在西方相当流行。但忽视了各类体裁的文学作品在体制、结构、语言等反面的特点,比较笼统,不够精确。 四分法,文学类别的区分方法之一.根据作品的结构、体制和语言运用等特点,把文学分为诗歌、小说、散文、戏剧四中体裁.次种分类法定名具体,类属单一,易于掌握.如何实现政治与行政的协调 西方行政学
1、政治适度控制行政
虽然政治有对行政进行控制的必要(这种控制的存在是由于事实的需要,因为没有这种控制,有条理有进取的政府是不可能存在的),但是仅仅强调政治对行政的控制是有危险的,因为这种控制一旦超过某种限度,就不仅会妨碍有效的行政执行功能,而且还会损害建立这一控制的目的。所以,为了保证政府的民治性和行政的高效率,不能允许这种控制超出其所要实现的合理目的。
这种控制应当限于对狭义的执行性机构进行,其他诸如司法、准司法、统计和半科学性质的机构则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政治的影响。明显地允许政治团对司法进行控制是很危险的。
因此,被委托执行这方面国家意志的机构,应该具有极大的独立性,为了保持这种独立性,甚至冒险使表达出来的国家意志丧失它作为实际的行为规范的资格也在所不惜。这也就是法院在美国宪政体制中所承担的司法审查的职能。
2、行政应当适度集权
协调不仅取决于政治对行政的适度控制是问题,而且还取决于行政权利是必要集中问题。国家的分权,特别是中央和地方的分权,容易造成行政力量统一性的破坏,从而使国家意志表达是执行出现问题。要控制出现这种问题,只有通过行政权的集中这个唯一的途径。因为只有行政在一定程度上被集权化了,才能达到政治与行政功能之间的必要协调。
扩展资料:
首先,中国的政党制度和西方的政党制度本质不同。西方的政党制度是一个竞争行政性的政党制度。竞争性的政党制度下,政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竞争来实现对政权的控制。因此一切政策的制定首先考虑是否符合和有利于政党的执政权的获得和维护问题。
因此在这样的政党制度的安排之下行政也就是政策的执行是为了维护执政党的地位,而行政对于国家社会的公共事务的管理的目的也是为了政党的执政。因此在这样的安排下,公共利益是不可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的。正因为如此行政要解决的是如何从政治中分离,如何尽可能的减少政治对行政的干预的问题。
虽然当代西方政治和行政出现了整合的现象,但是这并没有动摇西方行政学研究的前提。行政学研究永远是为了解决西方政党制度设计的局限性问题。而在中国政治和行政一开始就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同时统一于中共的领导之下。
政党制度的设计最大可能的避免了竞争性政党制度的不利因素,同时也最大限度的发挥了竞争性政党制度的合理因素。在我国不存在政治和行政相分离的条件,也不需要这样分离。我们政策的制定是体现了党的思想,我们的执行也是在党的控制之下。这是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所决定的。
其次,政府的组织形式的实质不同。西方的政府组织是按照早期分权理论天才设想设计的。一般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不同的权力分属于不同的政府机构。虽然表面上我们国家也存在着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划分。
但是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和西方的议会有本质的不同,中国的行政机构的组成和西方的行政机构的组成也不同,同时从司法体系上来看也有明显的区别。造成这种差异主要原因是由于中共的性质以及中共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方式的不同。
由上可以看出,中国的行政学的研究并不具备西方行政学研究的基本前提和西方行政学理论构建逻辑假设。中国的行政学研究必须走中国自己的路。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宪治网(中国人民大学)-如何实现政治与行政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