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党群管理机构建设,在促进内部控制环境建设中的作用是( )。
- 教育综合
- 2025-02-14 07:57:34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简介
cháng shā shì rén lì zī yuán hé shè huì bǎo zhàng jú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
2、市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的职责。
3、市卫生局承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全市外企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的职责
1、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责,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城乡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7、加强引进国(境)外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专家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并负责监督,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职业资格制度及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和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并实施监督,拟订和组织实施基金内控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国家、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核准纳入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同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职)休费。
(七)负责编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计划,负责人力资源和人事、公务员统计工作;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和各类人才来长工作或定居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落实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及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维稳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公务员考录、考核、培训、奖惩等政策、法规,组织实施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负责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二)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三)综合管理引进国(境)外智力、出国(境)培训和国际人才交流工作;承办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组织协调与港澳台专家交流事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办局领导政务活动事宜;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起草领导报告、讲话及综合性文字材料;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拟订政务工作计划、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领导交办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局秘书事务、公文审核管理、文电处理、机要档案、文件收发、建议提案办理、会议组织、接待联络、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
(二)法规处
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机关政策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定全市劳动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区、县(市)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并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资格认证;组织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普法工作及法律、法规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计划和实施规范,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劳动人事仲裁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局机关财务、会计事务;管理市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经费;承担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报表工作;编制局机关并汇总全局部门经费预决算;负责局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局属单位财务、会计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加强会计队伍建设。
(四)就业促进处
拟订促进全市城乡劳动者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和指导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促进特殊群体统筹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根据授权负责国(境)外人员来长就业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非本市城区户籍人员来长就业并落户的就业登记工作;承担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人才开发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负责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指导和监督对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承办除军队转业干部以外的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的安置和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机关和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人事干部的业务培训和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初任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工作;拟订市国家公务员培训中心除公务员培训以外的培训计划并对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和见习基地工作;参与拟订人才开发政策和规章;负责有关人才开发、引进、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市人才研究会、市继续教育协会的工作。
(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处(长沙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和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直和中央在长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有关工作;负责全市有关随军(随调)家属的政策性安置,协助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负责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稳定政策的指导、协调、落实和督查工作;指导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处(长沙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拟订完善全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竞赛的具体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并组织开展督导、评估;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指导师资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工作;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和监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负责组织实施“长沙市技术能手”的评审工作。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负责全市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承办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和省、市级优秀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负责博士后和留学回国人员的管理协调工作及有关科研经费的资助工作;指导市留学回国人员联谊会的工作;组织实施“长沙市农村实用人才工程”等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建立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职业)资格制度;拟订国(境)外机构在长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承担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有关工作;综合管理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指导监督区、县(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及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有关工作和人员信息管理;承担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外国专家处(长沙市外国专家局)
拟订引进海外人才智力和出国(境)培训的政策措施、管理办法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外国专家、国际高端人才、港澳台专家的引进、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宣传及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区、县(市)和各大园区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承办权限内的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审批、审核和备案,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出国(境)培训中的违纪行为;指导协调全市相关人员参加全省出国(境)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负责拟定人才智力引进成果推广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做好教育机构聘请国(境)外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呈报工作;承办引进的国(境)外人才表彰奖励工作。
(十一)劳动关系处
拟订全市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监督指导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监督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探亲假制度、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以及特殊工种的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和落实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参与市级劳动模范的评审;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十二)工资福利处
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离退(职)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工作和工资统计;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收入分配及离退(职)休的审批工作;负责区、县(市)市管干部工资调整的核准工作;指导区、县(市)工资调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及福利待遇等业务工作;负责核准纳入市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及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职)休费;落实国家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工龄计算及工作人员的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死亡抚恤等政策;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龄更改及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审批;负责市直机关福利费管理;承担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及社会化管理政策;负责市本级参保人员退休和区、县(市)提前退休人员的审批工作;负责特殊工种的认定工作;负责参保单位离休人员护理费的核准工作;负责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工作;负责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认定工作;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十四)医疗生育保险处
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以及特殊人群医疗保障等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生育保险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负责市直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负责组织慢性特殊病种门诊待遇享受条件认定工作,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指导与监督区、县(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作;指导与监督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五)失业保险处
承担全市失业保险综合管理工作;起草失业保险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失业保险管理规定、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督促检查;拟订基本失业保险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疾病、生育、死亡有关待遇政策;负责批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审批;负责建立失业保险预警制度,实施失业动态监测,开展失业预防、调控具体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六)工伤保险处(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拟订全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管理工作;指导与监督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
拟订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给付条件、给付标准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区、县(市)农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八)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综合协调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指导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实施;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重大违规案件;组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审计工作;指导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工作;负责缓、免社会保险费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组织在市本级参保的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用的审核工作;承担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九)基层业务指导处
拟订全市街道(乡镇)、社区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计划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计划并指导实施;综合指导和协调全市街道(乡镇)、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工作人员的就业、社保、劳动关系等相关业务工作;统一完善拓展使用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功能,负责基层信息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二十)信访处
指导并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信访维稳工作及特殊群体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的维稳工作;承担局应急突发事件处理;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工作;承办上级信访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群众来信、来电事宜;跟踪调查研究和反映重要的信访信息、社情民意;指导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信访工作。
(二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管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干部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工作;负责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拟订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职工的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9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1名,总会计师1名;处长(主任)领导职数25名(含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处长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监察负责人1名、团委负责人1名,外国专家处处长〈市外国专家局局长〉1名高配副县级);副处长(副主任)领导职数25名。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公务员局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管理的行政机构。市公务员局的机关党群、纪检监察、干部人事和行政后勤等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
(二)市就业服务局、市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局、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由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更名)、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局(由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更名)、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市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心)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三)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办公室(综合调研室)主要职责:拟订局机关工作制度、计划,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业务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机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记录、整理会议纪要;负责领导讲话稿及重要综合性文字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本系统绩效评估和考核工作;负责综合调研、政务公开、组织新闻发布会及系统内宣传报道工作;负责上传下达、文电办理、机要保密、档案管理;负责机关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卫生、绿化、车辆、接待、机关院内管理等日常工作。
法规信访科
主要职能: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市劳动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区开展劳动监察工作;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计划和实施规范,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劳动人事仲裁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负责相关普法工作及法律、法规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协调处理信访维稳事件,受理来信来访。
规划财务科
主要职责: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贯彻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市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经费;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外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主要职责: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劳动者平等就业、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健全公开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贯彻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实施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预决算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并指导实施;贯彻落实全市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拟定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指导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贯彻执行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稽核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主要职责: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劳动者平等就业、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健全公开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贯彻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实施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预决算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并指导实施;贯彻落实全市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拟定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指导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贯彻执行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稽核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人才开发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
主要职责:研究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负责人才中介机构及业务范围审批;指导和监督对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管理;提出急需人才的引进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和见习基地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干部援疆援藏等工作;指导市人才研究会的工作;参与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公务员管理科(永州市公务员局)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根据授权,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录用工作;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交流与回避、新录用人员任职定级、调任、转任、培训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全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工作;承担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作;综合管理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行政奖励、考核工作,审核市直全市性行政奖励计划,承办由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工作部门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的审查、呈报工作;承担市公开招考公务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军官转业安置科(永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拟定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直和省在永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工作安排;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有关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日常工作;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的调配工作;承办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的安置和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组织实施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永州市“551人才工程”有关工作;承办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负责博士后和留学回国人员的管理协调工作及有关科研经费的资助工作;指导本市留学回国人员联谊会的工作;负责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工程”等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综合管理市直初级、全市中级评审委员会和中学高级教师评审委员会,指导市直初级、全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审核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参评参考资格;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建立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职业)资格制度;拟订国(境)外机构在本市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办法;承担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的有关政策规定,拟定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并对人员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管理、指导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有关工作和人员信息管理;负责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承担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外国专家管理科
主要职责:负责管理来永工作的外国专家及港、澳、台地区专家;负责国(境)外人员来永就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培训工作;根据国家、省外国专家局有关引进外国专家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对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的材料审核、组织考察和申报;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承办全市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审核、报批服务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年度引智项目计划,负责具体引智项目的审核、申报,管理全市引进智力项目和引进人才资金;指导项目单位组织实施批准的引智项目,并监督检查引智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建立智力引进成果推广体系及相关管理措施,承办我市引进国外智力宣传、表彰奖励及对外交流工作;建立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网络和引智项目库、国外专家库;协同公安部门和用人单位做好来永工作的国(境)外专家、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密工作。
职业能力建设科
主要职责: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拟订完善全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竞赛的具体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提出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议,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审核报批工作,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负责组织实施“技能大师”、“技术能手”评审相关工作。
劳动关系科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全市劳务派遣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监督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探亲假制度、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以及特殊工种的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措施;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和落实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参与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的评审;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工资福利科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离退休政策;承担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工作和工资统计;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的审核工作;审核同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落实国家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工龄计算及工作人员的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死亡抚恤等政策;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及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龄更改的审批;负责市直机关福利费管理;承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有关工作;贯彻落实有关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等政策;承担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养老保险科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贯彻政策、规划及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规范性文件和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贯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贯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领取条件、给付标准和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贯彻落实城镇企业(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下同)职工退休、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政策、城镇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人员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执行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办法,负责全市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审核工作,依据权限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和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医疗生育保险科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拟订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意见和管理办法;负责市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的待遇调整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全市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工伤保险科(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管理和承担全市工伤认定工作;贯彻执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全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办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农村社会保险科
主要职责:拟订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规划,组织落实相关政策;贯彻执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给付条件、给付标准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规范性文件;参与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综合协调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规范性文件,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指导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内部控制措施的建设和实施;参与审核各项社会保险调剂金分配方案;参与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重大违规案件;协助上级部门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情况实施监督;承担企业年金基金合同备案工作;承担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拟订政府绩效评估方案及指标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检查被评估单位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情况;综合掌握全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动态,调查研究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协调全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宣传工作;受理和调查处理对被评估单位的投诉;承担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人事教育科
主要职责: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申报工作;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关于加强和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哪里找
《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内容提要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于2010年3月2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
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中规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中央企业是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骨干和中坚。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中央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加强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对于深入推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中央企业和金融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年来,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整体推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取得了切实成效。同时也应看到,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改革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其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相比,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当中还存在着体制机制不完善、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编制薄弱、班子配备不强、队伍素质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制约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作用的发挥,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抓紧加以解决。
二、建立健全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2 .坚持党对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的领导,是一个重大原则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纪检机构作为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企业和金融机构贯彻执行情况的重要任务。要按照中央企业党组和中央金融机构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中央企业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要求,切实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
3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单位要按照党章规定设置纪检机构。所在单位设立党委的,要设立纪委;设立党组的,要设立纪检组;建立党总支、党支部的,委员中要有纪检委员。中央企业总部及其下属大型企业,中央金融机构总部、省级机构、下设分支机构的地市级机构和人员多、经营规模大的县级机构,要单独设置监察机构(该机构为企业和金融机构内设,下同)。同时设立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其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可以实行合署办公。
4 .强化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要按照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发展战略、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要协助企业和金融机构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从整体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监督企业和金融机构党组织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和“三重一大”等各项制度规定,重点加强对企业和金融机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的监督,促进企业和金融机构有效开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受理信访举报,依纪依法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格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促使企业和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等。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和金融机构监察机构的职能,注意发挥监察机构贴近企业和金融机构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和优势,加强效能监察,保证企业和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健康顺利进行。
三、进一步完善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有效履行职责的体制机制
5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单位纪委(纪检组)在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上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要经常听取下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下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向上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汇报工作、述职述廉,及时报告重大问题。上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要对下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考核。
6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下属单位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途径,进一步畅通纪检监察机构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渠道,逐步做到符合条件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依法进入董事会担任董事,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入经理班子兼任副总经理或副行长;符合条件的监察机构正职依照法定程序进入企业和金融机构内部监事会担任监事。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应根据情况参加或列席董事会、监事会、经理(行政)办公会以及其他有关重大问题决策的会议,监察机构正职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
7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积极探索实践加强组织协调、整合监督资源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可以分管所在单位与纪检监察直接相关的工作;各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建立由纪委(纪检组)牵头,监事会、监察、巡视(巡察)、审计、法律等部门参加的监督工作协调性机构或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所在单位监督工作合力,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四、大力加强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建设
8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领导班子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素养。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对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廉洁从业。
9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设书记1 名,一般配备1 一2 名副书记和若干名委员,党委设常委的企业,纪委可以设常委;党组纪检组设组长1 名,一般配备1 一2 名副组长和若干名组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按同级副职配备。由党委常委(党组成员)担任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其在党委(党组)内列党委(党组)副书记之后与其他党委常委(党组成员)一并按任同职级时间的先后进行排序。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配备中层正职级领导人员。监察机构正职应同时担任纪委副书记或纪检组副组长。纪委常委、委员和纪检组组员配备中层正职或副职级领导人员,可以专职,也可由组织(人力资源)、审计、法律等部门的负责人兼任。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首要职责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可以参与领导班子分工,分管与纪检监察业务关系密切的工作,并把主要精力放在抓纪检监察工作上。
10 .中央管理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党委(党组)书记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拟任人选,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共同考察,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关于人选的任职意见答复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任免;对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企业党委(党组)分别向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和中央纪委履行备案手续后任免;对监察机构正职,企业党委(党组)分别向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和监察部履行备案手续后任免。其他中央企业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由国务院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纪律检查机构共同考察和提出任职人选意见,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任免;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监察机构正职的选配,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负责把关。
11 .对中央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的酝酿、提名、考察和任免,由中央组织部与中央纪委共同负责、严格把关,报中央审批;对纪委副书记、监察机构正职,由所在部门党委或中央纪委、监察部商所在部门党委提出人选,按程序进行考察和任免;对监察机构副职,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所在部门党委要按照管理权限严格履行有关考察或备案程序。
12 .下级纪委(纪检组)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纪委常委,监察机构正职、副职的提名、任免、奖惩、交流和调动,应事先听取上级纪委(纪检组)、监察机构意见,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13 .加大对纪检监察领导人员的交流力度。注意选拔有经营管理工作经历的优秀的领导人员担任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积极支持优秀的纪检监察领导人员转任或提任企业和金融机构行政领导职务。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原则上实行交流任职,在本单位产生的人选,一般安排到其他企业或金融机构任职;在同一单位任职满6 年、57 岁以下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原则上交流到其他企业或金融机构任职。
五、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队伍
14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要按照精干高效、利于工作的原则,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编制应分开计算,合并使用。各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系统专职纪检工作人员编制总数按一般不少于专职党群工作人员编制总数15 %的比例核定,具体由企业和金融机构总部纪委(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分配。专职监察工作人员编制的配备要纳入企业和金融机构内部中层行政机构人员编制的总盘子中一并考虑。随着所在单位人员、资产、业务经营规模和工作量的增加,纪检监察人员编制也要相应增加。
15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总部要规范本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选人标准,严格进入条件,防止安置性、照顾性进人。拓宽选人视野,注重选调懂业务、懂管理、懂政策的中青年优秀人才充实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队伍,不断优化队伍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要注意整合和用好现有纪检监察工作力量。可以采取在系统内统一调配使用人员力量等办法来弥补某方面工作人员的不足。充分发挥兼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作用,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强化其责任意识,提高其履职能力。
16.大力提高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要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作为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建立全面提高人员素质的长效机制。各有关方面要把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纳入干部培训整体计划,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培训。要突出纪检监察业务培训,重点提高查办案件和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能力;对缺乏经营管理业务工作经历的人员也要加强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要按照管理权限突出抓好对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和监察机构正职的培训。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之间人员双向挂职锻炼工作。
17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考核、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纪检监察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考核评价办法,其待遇可以参照与纪检监察工作性质相近的人力资源或审计等部门确定。注意从业务骨干中选拔优秀人才到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积极推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向经营管理部门轮岗交流。对作出突出成绩的优秀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及时予以奖励,适时提拔使用。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各自工作实际设置必要的纪检监察职级职务层次,充分调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他们成长进步创造条件。
六、切实加强对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领导
18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要按照管理权限,认真研究制定加强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工作规划、目标和措施,督促检查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各项政策和制度规定的落实,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9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单位党组织要按照党风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和本意见精神,切实承担起加强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领导责任。组织(人力资源)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要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协调解决问题,切实推动本意见的贯彻落实。
20 .其他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参照本意见有关精神执行。
大概就是这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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