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杀死乙后离开,后来想起自己自己的手表遗落在现场又返回。找到手表之后,发现乙佩戴有非常值钱的戒指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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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10 17:44:38
甲把乙杀死,想逃跑。后看见乙身上有大量财物,又把财物拿走,应该定什么罪?死者遗物在刑法上被称为观念
个人认为,该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两罪,进行根据数罪并罚。 如故意杀人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则按照吸收原则,直接判处;如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则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对两罪进行数罪并罚。 附加刑采用并科原则,直接相加。 观念上的财物,第一次听到……不是很了解……甲欲杀死乙,用刀捅了一刀,后感到后悔,又返回原处,将倒在血泊里的乙送往医院,乙得以脱险
属于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实施的中止,另一种是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但在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行为人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在本案中,行为人甲的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是,在乙死亡的结果发生之前,心中不忍,积极主动地将乙送往医院抢救,使其转危为安,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中国刑法中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的特征。请问一下犯罪既遂和犯罪中止如何界定?假如说甲杀乙,甲以为乙被杀死了,之后离开,但乙后被其他人救活,
你叫 犯罪既遂与中止是以是否完成犯罪行为,作为界定标准。 关于第一种情况,乙被其他人救活与甲没有任何关系,属于典型的犯罪未遂。 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不知道具体的杀人手段不好下结论;一般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如果乙送到医院被救活的,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乙被送到医院没有救活的,仍然属于犯罪既遂,甲送乙到医院的行为作为从轻量刑的因素考虑。[12年司考真题卷二第8题]: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
考察犯罪停止形态 这个案例需要前后分开判断。 “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甲的行为已经成立犯罪未遂。 虽然后来甲发现乙未死而连砍三刀,并且在其存在可能继续重复侵害行为的机会的情况下甲放弃了可重复侵害行为,“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似乎成立犯罪中止。可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间存在互相排斥的关系。只要成立一个未完成形态,无须考虑其他未完成形态,故本案不再成立犯罪中止。综上,A项正确,当选。 卷二折磨人,祝顺利通过。甲遗失一块手表,被乙拾得,后又被丙偷走买给丁,这是所有权人是谁?
还是甲。
乙捡到手表,没有交公,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不受法律保护。被丙偷走,盗窃行为更不受法律保护,丁在不知情况下,购买赃物,虽然不构成刑事责任,但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丁明知道手表为赃物,故意贪便宜买脏,构成了收购赃物罪,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参考资料来源:垫江县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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