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区农民修建农具房政策
- 法律法规
- 2023-03-01 17:43:57
农村自建房政策有哪些
现在各个城市的房价都很高,对很多经济条件一般的务工人员来说,选择回老家盖房是比较有优势的,不仅可以有较大的使用空间,而且建房的费用会比购房便宜,不过自建房不是你想件就能建的,它有专门的政策规定。那么,农村自建房政策有哪些?新建农村自建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简单的了解一下吧。 一、农村自建房政策有哪些 农村自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制,面积不能超过规定标准,否则超出面积视为违建;新建农村自建房要先申请,获得使用权和规划许可才可动工,否则视为违建;翻新或重建农村自建房要先申请,符合规划才可动工;农村自建房只允许在本村流转,且必须经过村委会同意。 二、新建农村自建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对于2018农村建房政策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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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很多农村朋友在外务工,但是大多数人还是会选择回老家盖房子,因为农村房子比起商品房更加便宜。但是要在农村建造房子的话必须符合相关政策,那么2018农村建房政策包括哪些呢?下面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下。\r\n2018农村建房政策包括哪些\r\n(一)位置选择限制\r\n1、为了提高农村土地的使用率,为了有效的对农村宅基地、耕地资源进行整治整合,国家不断的推动着新农村建设、统一选址建房等工作。同时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六条中规定:农民不可以在基本农田的保护区以内建造自住房屋,并且严格的控制了农民占用的耕地。\r\n2、另外还在《土地管理法》的第三十八条中规定:农民若要使用自己所占用的耕地来建房的话,需要经过乡级人民政府的审核以后,在上报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批准。\r\n(二)宅基面积限制\r\n1、为了避免农民超占、多占宅基地建房的问题,国家对农村建房进行了宅基地面积的限制。随着农村“一户一宅”的提出,国家在在《土地管理法》的第三十八条中规定:农民房屋宅基地不可以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说规定的相关标准。\r\n2、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第九条中根据农村土地的性质和农民家庭人口数量而对宅基地面积进行了划分。具体如下所示:\r\n(1)根据农村土地的性质划分为:宅基地使用耕地不可以超过125平米,使用其他土地不可以超过140平米,使用荒地不可以超过160平米。\r\n(2)根据农民家庭人口数量划分为:75平米、100平米、110平米、125平米4个档次。\r\n3、农民建房的时候,必须要在规定的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范围内进行建造,假如出现超占、多占宅基地的建房问题,那么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非法占用农村土地或者是超过国家批准的面积而多占土地建造房屋的,应该严令业主停止建造房屋,假如对方拒绝停止、继续建造房屋的话,国家有权利拆除业主违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r\n(三)房屋高度限制\r\n国家住建部说颁布的《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试行)》中指出:农村住房层高最好是在2.6米-3米左右为宜,最高不可以超过3.3米。而农村住房的层高应该在2-3层以内,部分地区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建造4-5层。但是为了保障房屋安全,目前各个地区的农村也出台规定,农村建造住房不可以超过3层,并且必须经过专业施工队的实施建设。\r\n以上是小编介绍的关于2018农村建房政策包括哪些的全部内容,各位想要在农村建造房屋的朋友,一定要详细了解一下农村建房的政策,并且要按照政策来执行,从而避免房屋建造好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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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农村建房新规
盖房子新政策1、宅基地流转给他人的农民;自从国家推出农村宅基地流转政策之后,许多农民都将自己的宅基地出售给本村其他人,这类农民将不能够在农村重新申请宅基地修建房屋。
2、原有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农民,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面积有着严格的规定,但是如今许多农村家庭的宅基地面积都超过了规定标准,未来这一类农民也不能够在农村重新申请宅基地修建房屋。
3、一户多宅的农民,随着国家一户一宅政策开展之后,将会全面清理农村一户多宅等相关问题,多余的宅基地将会采用付费试用、有偿退出、复耕补贴等方式进行处理,而拥有多余宅基地的农民也不能够在申请宅基地修建房屋。
4、当地无宅基地可申请,如今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有着严格的管控,在许多人口较多的农村,已经没有了宅基地的相关规划,这些农民也不能够申请宅基地修建房屋。
相关知识: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新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因此,对于农村居民修建房子的时候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本文也为大家介绍了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以及遵循的原则和审批流程,不清楚的人需要做好了解,才能依法行事。
南通地区农村自建房政策
宅基地是政府给予农民进行房屋建设的土地,他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是农民特有的福利。但是宅基地的所有人,只能享受享受和占有的权利,并且宅基地是不允许抵押的。因为他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政府给予农民进行房屋建设的土地,他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所有人,只能享受享受和占有的权利,宅基地也是农民的福利,但是宅基地是不允许抵押的。那么在南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呢?的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南通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南通市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 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对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通过建造定销房(农民公寓)进行安置。
第八条 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行建设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行收购储备,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土地后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 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进城农民的住宅可以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符合规划的也可以将宅基地征为国有,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并按土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入市交易。
(二)镇可成立农民住宅置换中心,由农民住宅置换中心对因区位因素暂时无法交易的农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在支付部分预付款后进行收购储备,余额待住房交易后一次付清。
(三)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兴建农民公寓住宅,进城农民自愿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与自购的农民公寓住宅用地等价置换。
第十条 享有宅基地的对象只能是户籍在册的农村村民。其中参军复员回迁、刑满释放回迁、读书回迁、结婚迁入人员等可以享有,其他迁入人员不享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十一条 申请宅基地的标准和条件: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市辖区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下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5平方米,与已婚子女合住并且总人数在6人以上(独生子女一人按两人计算,一户只计算一次)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上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核减。
(三)一户全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四)一户农村村民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只能按一户宅基地标准安排一处宅基地。但该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的(超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确需分户形成的另一户农村村民(已婚的必须包括完整的家族成员)全为农业户口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五)一户农村村民全为非农业户口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
(六)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在第七、九条规定范围内的;
(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农村村民原住房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
(五)农村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六)已列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规划改造范围内的;
(七)农村村民住房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第十三条 经批准移建使用宅基地的建房农户,应在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将原宅基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并自行拆除原有老房。不按期拆除的,其原宅基地按违法用地处理。
第十四条 已撤组范围内的原农民住房,纳入城镇居民私房管理;在城市规划已确定为居住区范围内的农民宅基地,由政府确权或征为国有土地,农民住房也纳入城镇居民私房管理。
第十五条 宅基地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房农户应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使用宅基地审批表》,并提供户籍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或其它权源证明(新建户除外),以及与建房用地申请内容相一致的其它证明。
(二)村民委员会复核建房农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盖章确认
以上就是小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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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的详细资料
。宅基地是政府给予农民进行房屋建设的土地,他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是农民特有的福利。但是宅基地的所有人,只能享受享受和占有的权利,并且宅基地是不允许抵押的。因为他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