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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在哪里?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有哪些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主要包括: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1)设立的目的不同。

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5)存续期间不同

用益物权只有在物权关系被解除以后,才归于消灭。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之后,就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

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不能在设定权利后立即实现权利,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才能行使变价受偿权。

扩展资料:

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参考资料:用益物权百度百科担保物权百度百科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有什么区别?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就担保物权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他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的特征主要有: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第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有何区别

法律分析: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是:

  1. 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 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 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 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的。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定论: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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