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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文字故意改意,用于合同,群骗,威胁民众是什么违法行为?

恐吓,威胁是什么罪?要判多少年

一、威胁恐吓罪判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所谓的恐吓威胁罪,刑法修正案(八)在寻衅滋事里面增加了恐吓的内容,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以这个威胁恐吓罪名称命名,但实际上已经有了刑事处罚威胁恐吓的条款,那就是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扩展资料:

1、恐吓罪,是指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恐吓他人,对他人的安全产生危险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个人日常生活的安宁以及生活安全不受他人恐吓的自由。

(2)本罪的行为客体是单个的自然人。

(3)本罪的行为是恐吓,即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事通知他人,使其产生畏惧,加害内容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事项为限。

参考资料:

人民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大网-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网上发表哪些言论是违法的?如何界定是否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网上发表不当的言论会怎样处罚,要依据情节而定,如果捏造、虚构事实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可能被判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什么是合同违法行为?

合同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利用合同手段或者形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法律分析
如果合同存在违法作为,则合同无效。如果能确定合同内容本身就违法的话,那么合同本身就是一份无效的合同,不受法律的保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对方当事人接受了履行,就可以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存在着共识,意思表示一致,因此合同成立。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履行了决定合同性质的主要义务,而对方也接受了履行。但是,在以下情形中,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拒绝接受履行,即使相对人履行的是主要义务,该合同仍不能有效成立,因为这表示双方对合同内容并未协商一致。一方当事人履行了次要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接受了这种履行,但义务人又拒绝履行主要义务的,则相对人不能请求义务人继续履行主要义务,也即该合同并未成立。法律中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合同违法的话是无效的,不受我国法律规定,因为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合同内容涉及违法或是程序违法的本身就是一份无效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什么叫敲诈勒索罪,如何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如下:

(一)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二)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

(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

(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财务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主观故意如何认定,有哪些相关的认

合同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便成了重要的问题。而非法占有的故意是人的一种主观思维活动,他人无法直接获知。那么,该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客观行为来探究行为人主观的故意: 根据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的手段,来判断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意隐瞒事实真相,夸大自己的经济实力,进行虚假宣传,掩盖其主体资格或资信情况,或者使用虚假的单位或者个人信息,那么行为人签订这种合同,目的是骗人财物,通常情况下凭此就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行为人的实际履行能力来判断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行为人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行为人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仅以履行部分合同为诱饵等手段,一般可以推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行为人的履约情况来判断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利用合同行骗者,在取得对方当事人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保证金之后不是用于履行合同,而是用于炒股、还债、挥霍、实施违法犯罪或者逃匿,导致上述款、物不能归还,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为了应付对方当事人索取债务,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又与其他人签订合同筹措资金,以后次骗签合同所获得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归还前次欠款的,这种行为实质上不是一种真实的履行行为,应认定合同诈骗罪。也有行为人故意先部分履行合同,对被害人施以小利,以履行小额合同为诱饵,骗取对方当事人信任,最终达到诈骗数额较大钱物的目的,以迷惑被害人或者企图以此摆脱罪责。 根据合同资金的流向来判断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合同资金是否被随意使用和处置,也是判断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故意的重要依据。查清合同资金使用去向锁定其使用时间,可以看出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的主动性和迫切性。 根据行为人违约后的表现,来判断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由于他们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就不打算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在纠纷发生后。大多采用携财潜逃等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无法挽回自己的损失。因此,从行为人违约后的态度,也可推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所述,在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上,要结合全案的事实、证据,作出具体分析,并相应地考虑行为人的反证,以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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