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粮怎么认定?
- 法律法规
- 2023-04-27 12:59:26
新粮和陈粮如何判定?
1、颜色。我们以常规粳稻来举下例子,当年的新米加工之后是透明的、稍有噩白、在冲光处观看米粒内部结构较为稳定,不会有太多的裂隙,而且米粒的完整度较好,整体的外观感觉比较自然。而陈米由于存放时间较长,一般存放3年以上,陈化粮加工碾磨之后米粒呈现整体轻微的黄色,颜色方面就有着较大的差异。而且,陈化粮加工的大米在冲光处观察会发现整体的裂隙较多。主要的原因还在于长期的储存造成籽粒内的水分过度缺失,碾磨加工的过程中米粒由于过度缺水、及其容易破碎,从而出现这类情况。 2、外观。当年加工的新米整体观感较为出色,透明的米粒集中在一起呈现较为自然、略有透明的白色。而陈化粮加工的大米由于籽粒的颜色已经发生的变化,大陈化粮判定标准
陈化粮是指长期(3年以上)储藏,其黄曲霉菌(发现的最强致癌物质,280摄氏度高温下仍可存活,试验表明,其致癌所需时间最短为24周)超标,已不能直接作为口粮的粮食。
陈化粮本身含有黄曲霉毒素,食用被黄曲霉毒素污染严重的食品后可出现发热、腹痛、呕吐、食欲减退,严重者在2至3周内出现肝脾肿大、肝区疼痛、皮肤黏膜黄染、腹水、下肢浮肿及肝功能异常等中毒性肝病的表现,也可能出现心脏扩大、肺水肿,甚至痉挛、昏迷等症状。
机理研究
稻谷作为一个有生命的活体,在储藏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进行缓慢的新陈代谢。同时,受微生物及储藏条件的影响,稻米本身会发生一系列的生理变化,其中大分子物质的有序度增加,品质发生劣变。
陈米失去新米特有的香味而产生陈米臭味,酸度增高、蒸煮的米饭松散、粘性下降,即为大米的陈化。大米陈化过程中质构特性最明显的变化之一是蒸煮后硬度上升,粘度下降,这种质构特性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大米的食用品质。
为防止大米食用品质劣变,改进陈米的食用品质,国内外学者对造成这种变化的原因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主要是从胞壁、淀粉、脂类及蛋白质4个方面进行研究。
什么是陈化粮
陈化粮是指长期(3年以上)储藏,其黄曲霉菌超标,已不能直接作为口粮的粮食。
不宜直接作为口粮食用的粮食定义为“陈化粮”。检测大米是否“陈化”的主要检测指标为:脂肪酸值、粘度、品尝评分值和色泽气味。其中脂肪酸值、粘度、品尝评分值三项中有一项指标达到“陈化”规定的,即认定为“陈化粮”。
陈化粮只能通过拍卖的方式向特定的饲料加工和酿造企业定向销售,并严格进行使用,倒卖、平价转让、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陈化粮与人们通常所说的“次米”、“线米”、“隔年粮”有所不同,陈化粮需经过严格检测鉴定后,才能确定为陈化粮。
扩展资料:
对陈化粮的质量把关:
为了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口粮安全,这些年有关部门一起把好五道关口:
1、把好粮食收购入库的检验关,不安全的粮食不准入库。
2、把好库存粮食日常的检查关,防止粮食发生霉变。
3、把好政府部门的抽查抽检关,对企业储粮的质量状况进行随即抽查监管。
4、把关好粮食销售出库关,以防止有毒有害的粮食销售出库。
5、把好有毒有害粮食的监管关,对经过检验、认定是有毒有害的粮食立即封存起来,然后再实行定向处理、全程监管。
通过以上五个关口的严控,切实防止这些有毒有害粮食进入口粮市场,确保粮食的食用质量安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陈化粮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国家粮食局:陈化粮不等于有毒有害的粮食
陈粮不是陈化粮,粮食是否能供食用,是以来判定的
储存期超过1年的粮食就是陈粮。对于小麦说,收获3个月到1年的小麦磨粉最好。 陈化粮是指储存过程中,活性指标降低,不适合食用,主要是粘度、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等指标。但是陈化粮是不适合食用,不是食用有毒倒卖军粮罪怎么判定
法律分析:1 行政许可 粮食收购许可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7号令、2004年5月26日颁布) 第九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 行政许可 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 同上 第十九条 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购买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陈化粮判定标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行政许可 军粮供应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2004年6月29日颁布) 第440项 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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