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民事权力从出生到死亡,但为什么名誉权却一直存在?

已故名人是否仍有名誉权

法律分析:死人有名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权利始于公民出生,终于死亡,但名誉作为社会对某一主体的评价,不会因主体死亡而消灭,其名誉依然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享有名誉权吗?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法总则》第13条也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里所说民事权利也包括公民的名誉权,公民死亡之后,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也就不再享有名誉权。但是,侵害死者名誉权往往直接影响到死者近亲属的名誉和其他利益,所以保护死者名誉的实质作用在于保护其近亲属的利益。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在自然人死亡后,如有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导致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并由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大讨论死去的人具有名誉权吗

一、死者有没有名誉权? 第一种解释是,死者有名誉权。这种意见始见于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对天津已故艺人荷花女名誉案的批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有权向法院起诉”。[iii]其后,最高法院于1990年对海灯名誉案的批复中重申这一意见:“海灯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作为养子,范应莲有权向法院起诉”。[iv] 这儿所说的“依法”中的“法”意指1987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和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

关于民法的一个问题:名誉权也包括荣誉权吗?

不包括。 1.名誉,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

死者是否享有名誉权

法律主观:

死者的名誉权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理由如下:,1、民法典明确规定名誉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正是由于名誉权是以名誉作为客体的,决定了名誉权的本质在于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排除他人对其名誉享有的权利的侵害。法律保护是权利主体的名誉权而不是作为名誉权客体的名誉这种法律事实。如果说死者存在名誉的话,那么受法律保护的应是死者名誉权,而不该是死者的名誉。,2、从权利的角度来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一定的利益范围。包括请求权,作出肯定行为的权利,和要求主管机关保护之权,同时权利还具有可变性和延续性,其可变性表现在享有权利的主体和范围,取决于立法者根据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生活需要,它随着主体的主客观条件和法律因素等情况变化而发生变化。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权利可以通过立法确立或剥夺。或者被法院宣告不存在”。权利的延续性表现在某些权利不会因权利人不存在而立即消失,却必需延续一段时间,这是因为有的具体权利处于不明确或不稳定状态,其必须在权利人死亡一段时间后,才能确定权利的归属及其范围。对有的权利,在客观上即使权利人已死亡但仍需继续保留一段较长时间,如作者的署名权即使作者死后也不允许任何人冒名顶替。因此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必须准确地理解权利的内涵。,实际上在侵害死者名誉权的问题上存在着双重侵害,即既侵害死者的名誉权,也侵害死者近亲属的名誉权,由于死者与其近亲属存在直接间接的人身关系,因此,死者的名誊权与其近亲属的名誉权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对死者名誉权造成的损害将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其近亲属的名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取得,如烈士军属其近亲属享有抚恤金的待遇,如果死者名誉权受损就可能影响死者近亲属合法利益的取得。因此,死者近亲属可以为保护死者名誉权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行使请求权或提起诉讼。法律赋予死者近亲属诉讼权,是基于死者名誉维护权的延伸,死者近亲属行使这种权利是一种新的权利,与死者继续存在名誉权即原权利是不同的,这种权利不仅反映在程序上,也反映在实体方面,它是随着行为人侵犯死者名誉权同时又独立侵犯死者近亲属名誉权而产生的,所以死者的近亲属行使了维护死者名誉权的同时,也维护自身的名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我国最高法院出台后的相关规定:侵犯死者的名誉权由死者的近亲属提起诉讼。,诉讼时效经过的,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欠条(债权凭证)过期了,再找债务人重新补写时,债务人拒绝配合情况。如果上述案例中,甲公司拒绝出具还款计划,或者拒绝提供担保人,老李就应该留存催款证据,做好诉讼准备。,1、打印电话催要详单,保存书面通话记录,2、留存微信、QQ等聊天内容中的催要证据,3、保留传真、电子邮箱等数据电文的催要记录,4、合法录音,对通话记录中催款内容录音,关于死者是否有名誉权还有着比较大的争议,一般认为死者的名誉受到损害,近亲属是可以提出赔偿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展开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