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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的诉讼程序存在哪些违法之处?请说明理由。 2.若大海市公安局在侦查中,发现李某

请分析本案中存在哪些程序不合法?说明理由

1、国税局局长涉嫌贪污被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是违法的,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应当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2、本案应当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张某,如何是交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张某被检察院侦查人员实施了逮捕是违法的。 3、缴纳4万元的保证金,不能再张某的原工作单位为其作为担保人,并且担保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两者只能选一。 4、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认为张某仍需要采取取保候审,不能再沿用检察院取保候审的手续,并且决定对取保候审期间连续计算。应当是法院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5、张某构成贪污罪,应当是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是

公安.检察.法院在办案中,分别存在哪些违法之处?为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1、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负责,是指职责分工和案件管辖分工,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包办代替,越权行事,也不能互相推诿,不负责任。 2、公检法三机关的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正确适用法律追究犯罪,实现公平正义方面有着共同的目标,要按照法律规定,在正确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共同完成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任务,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各行其是,互不通气,甚至互相扯皮。 3、公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问题?并说明

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所以被告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有法定应该回避的情形,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本案中,三被告人在法庭开庭审理本案时,发现审判员李某的儿子曾被他们打过,并为此事被公安机关拘留和罚款,认为由李某参与处理本案,可能出现不公正的情况,有思想顾虑,为此向法庭提出让审判员李某回避的申请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

而某区人民法院合议庭在法庭审理中对于三被告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认真考虑,也未向法院院长报请批准,即草率予以驳回的做法是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的。其正确做法是休庭后,将三被告人的回避申请报请院长决定是否让审判员李某回避。  

2、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具有双重身份、承担双重职能:一方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承担控诉犯罪的职能;

另一方面,又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担负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还特别详细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这里规定的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而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法庭组成人员是否合法;审理案件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审理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是否合法等。本案中,某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宋某发现合议庭驳回三被告人的回避申请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即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是合法的,正确地履行了自己的法定职责。合议庭对公诉人的意见不予采纳,决定继续开庭是非常错误的。  

3、法庭工作人员拒绝接收被告人许杰的辩护人金锋律师的辩护词是错误的:

其一,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辩护律师依法辩护,既不受被告人意志的约束,也不受审判人员意志和观点的左右。

合议庭组成人员不能要求辩护人的意见必须与自己的意见或观点吻合接近。律师辩护,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对于辩护律师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充分考虑。

其二,根据《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的规定,对于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自行查证核实;律师向人民法院正式提出的书面证据、辩护词、代理词,人民法院必须人卷。

可见,本案被告人许杰的辩护人金锋律师向法庭提交辩护词是依法进行,人民法院可以有理由地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法庭工作人员拒收辩护词却是不合法的,相反,应当按规定收人案卷。  

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 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由此可见,宣告判决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定期进行,但宣判后,判决书应依法送达。

本案中,某区人民法院对三被告人作出有罪处刑判决,并选择了定期公开宣判方式,这些都是合法的。但在宣判后第3日才将判决书送达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却是错误的。因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定期宣判的,应当立即送达。  

5、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从受理到宣判共历时两个月零八天,超出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办案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应当指出,审判期限的计算是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第二天算起;

改变管辖和补充侦查的公诉案件应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本案中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三被告人的故意伤害一案,从受理到宣判共两个月零八天,其间未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不属于改变管辖和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情况,因此,本案的审理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6、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由审判员王某某、朱某某和人民陪审员李某某组成合议庭,这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本案系二审案件,依法只能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不适用陪审制度。因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上诉案件的做法是违法的。  

7、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对被告人万得胜、许杰量刑过轻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判处加重未上诉被告人刑罚的做法违反了两审终审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后,对案件重新进行实体审理的是第一审法院,因此,对案件的判决,只能建立在依法对事实和证据进行重新审查的基础之上,由第一审法定审判组织依法作出。

如果在此之前,第二审法院即对案件的第一审判决的具体结论作出指示,这不仅超越了职权,而且影响和干涉了第一审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两审终审制变成了实质上的一审终审制,从而使案件判决后的上诉或抗诉形同虚设。同时这种作法也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1款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案中,只有被告方单方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在这种情况下,第二审法院以量刑过轻为由,借发回重审之名,行加重被告人刑罚之实,与第二审法院直接加刑并无本质区别。这显然是在故意规避法律。  

8、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二是原判决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情形的。这既是对第二审的要求,也是对第二审的约束。本案中,原判决并没有出现上述两种情形之一,而仅仅是量刑不当,则不具备发回重审的法定条件。  

9、该案发回重审后,某县人民法院由同一审判组织。

请回答: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各存在哪些问题?并请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中国法官、检察官和调查人员有任何法定情况下应当主动撤军,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因此,如果被告认为存在法律要求法官回避的情况,他有权要求法官回避。

在这种情况下,三被告在审理该案件的法院,法官发现李某的儿子是他们玩,被公安机关拘留和罚款,这事,由李某认为解决这种情况下,可能的不公正,深思熟虑的问题,申请法院法官避免李某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然而,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的地区没有认真考虑撤回申请的三个被告在庭审,法院也没有向总统报告批准,也就是说,它是对回避制度规定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其正确的做法是休庭,三名被告将撤回申请交由总统法官决定是否让李法官决定。

扩展资料:

法庭工作人员拒绝接收被告人许杰的辩护人金锋律师的辩护词是错误的:

第一,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就被告人是否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等问题提出材料和意见。辩护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被告人意志的约束,不受法官意志和意见的影响。

合议庭的成员不得要求律师的意见与自己的一致。律师的辩护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二,根据《律师参与诉讼补充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自行核实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必须收集书面证据、辩护材料和律师向人民法院正式提交的机关陈述书。

由此可见,被告人徐杰的辩护人金锋律师依法向法院提交了答辩书。人民法院可以合理驳回辩护意见,但法院工作人员拒绝接受辩护意见违法。相反,应当按照规定收集案件档案。

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

要判断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错误,须参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评判才能有答案。 办案过程中的错误包括:程序错误,行为错误,动机与结果错误,没有描述问题表现和过程结果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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