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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家公司离职后在次询问上家公司模式违法吗

上班一个公司离职又一个公司名称这样违法吗

上班一个公司离职又一个公司名称,是违法的。

公司,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公司有以下优点:

市场经济要求平等的市场主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公平竞争,从市场取得和向市场提供商品,促进整个市场合理流动,实现结构架置优化、资源合理配置。市场经济的要求决定了市场主体必须拥有明晰界定的财产权,而且必须是独立的、平等的。法人制度以其独特的性质使法人在市场经济中充当了主要的角色。公司作为法人的一种形态,其特质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这必然是公司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公司的优点显然表现在:

1、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决定了对公司投资的股东既可满足投资者谋求利益的需求,又可使其承担的风险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增加其投资的积极性。

2、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在社会上广泛集资,便于兴办大型企业。

3、公司实行彻底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

4、公司特有的组织结构形式使公司的资本、经营运作趋于利益最大化,更好地实现投资者的目的。办公条件

5、公司形态完全脱离个人色彩,是资本的永久性联合,股东的个人生存安危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离职后与工作上的客户有联系是违法的吗?

根据以上的信息,我们给予您的解答内容如下:1.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单位是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扣留您的工资的,否则属于违法行为,您是可以去劳动局投诉的。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

在前任公司已递交辞职信但在一个月离职时间内请假到别的公司上班是违法劳动法的吗

违法。在前任公司已递交辞职信但在一个月离职时间内请假到别的公司上班,该做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相违背的,发生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合同的。
法律分析
员工在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与前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在前任公司已递交辞职信但在一个月离职时间内请假到别的公司上班是违法劳动法的,如果因为劳动者的原因给原来的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的。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员工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员工身上,也为不支付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一家公司上班,没有签订任何的合同包括保密协议,离职后从事相同的行业,很多客户有重复,算是违法吗?

不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业限制仅限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双方可以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现劳动者无论是否属于可以约定禁业限制的范围,但用人单位并未约定,也没有支付禁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属于已经放弃约定禁业限制的权利,无论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可以限制的范围,原单位都无权限制。

我想离职,离职后要去同样一个行业的工厂去做,请问这样会不会违法劳动法呢?谢谢

如果你没有和你现在的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前提下,完全可以。 竞业限制是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的制度。这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择业权的限制,同时法律对竞业限制的形式有非常高的要求,有一条达不到,效果就大打折扣。 1、竞业限制必须书面约定 竞业限制对劳动者离职后若干年的工作影响很大,设立必须慎重!如果公司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中单方面要求,不符合上面的法律规定,无法产生约束作用。 2、竞业限制必须给予经济补偿 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是用人单位给予员工择业权受限的代价。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经济补偿是不可少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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