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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建设厂房载在村集体不动产登记证上怎样明确权属

怎样进行农村房屋确权

一、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

房产证上没有标明土地权属性质,怎么辩别是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是办不出房产证,办出房产证的肯定已经是国有土地了。你好,如果你现在手里是房产证而不是不动产证也没有土地证,说明该房产属于集体土地,因为属于国有土地的房产都会有一本土地证的,现在两证合一不动产证了。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确权如何办理?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2)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不作为超面积处理,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新农村建设: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翻建或政

不动产证书上如何看集体还是个人


不动产证书可以查看发证机关来确定是集体还是个人,集体证就是所谓的宅基地证,是由乡镇单位部门发布的产权证,而不动产证就是由国家国土局办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一般是很容易区分的。
不动产证是什么意思?
1、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与此同时,江苏徐州和四川泸州两地颁发了全国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这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落地。
不动产登记有什么特点?
1、产权登记类型多样。
不动产权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2、每证均有唯一“身份证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首提“不动产单元”概念,每个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代码,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由宗地(宗海)代码与定着物代码构成,必须通过测量等手段使之从空间上相互区分,作为全国范围不动产唯一的“身份证号码”。
3、办证不重新测绘不额外收费。
房产证在权利变更时,如果涉及到面积变更等情况时,同样要重新测绘,但是不动产登记是不需要的,只要原附图不变,就不需要重新测绘,更不会收费。总体来说,办理不动产证和办理房产证在手续上并无太大差别。
4、按揭可拿《不动产登记证明》。
市民如果按揭贷款购房的话,银行和公积金中心都会拿到蓝色的《他项权证》,以后将会拿到《不动产登记证明》;市民购买预售商品房未办下房产证之前拿到的产权预告登记证书,以后也会变为《不动产登记证明》。此外,《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期限,房屋所有权本身不存在期限问题。
5、申办人资料必须真实。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书、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农村自建房无房产证和土地证法律上如何证明是自己的

法律分析: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了解权属有关情况,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在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其他必要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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