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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和单位和解后 因单位按最低标准交社保造成工伤待遇减半怎么办

工伤赔偿,社保缴费工资比实际工资低怎么办?

国家有规定社保必须足额交,意思就是要按员工除加班费外的实发工资为缴费工资,但最低不低于社平工资的60%,最高不得高于社平工资的300%,在这个上下限内未按员工实发工资缴纳社保的,就存在员工日后主张仲裁补交社保的劳资纠纷的风险。

现在公司可以与员工通过协商的方式,将其中的差额也就是社保局按实际缴费工资赔偿,与原工资赔偿之间的差额补给员工就行,或者赔偿部分,只要员工同意就行,让员工签个和解协议;员工不愿意,通过仲裁的话,公司必须全额补回这个工伤赔偿。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扩展资料

社保基数和工资是直接挂钩的。社保基数的计算方法为,你工资低于社保下限基数,按下限基数缴纳。如高于下限,按实际去年全年平均工资缴纳。新进员工为第一个月工资为基数;

老员工社保基数调整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如工资低于或高于当地最低或最高社保基数,以最低或最高社保基数为缴纳基数。

基数高,缴费就高,养老金就高,基数低,缴费就低,养老金也就低。所以看当前的话基数高交的费多了,但是看以后的话,领取的养老金也就多,所以,社保基数的高低与养老金的关系是成正比的。大多数人还是感觉社保基数高一点比较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

缴费基数比实际工资少工伤赔偿怎么办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社会保险机构按缴费基数补偿,差额有用人单位补足。工伤职工公司不得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的,社会保险机构按其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工伤职工应当先向用人单位追讨,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救济。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公司只按最低标准交了保险,发生工伤后社保只赔付公司交保险的最低标准,远远低于我的平均工资

你这个问题我只能就我知道的社保里面的工伤保险来给你答复。
1、如果参加了社保的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期间的所有费用都是可以报销的,并可以领取伤残补助金,进行康复治疗,最重要的是,如果该受伤部位以后旧病复发,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按照工伤赔付标准再执行一次。只有一直缴费,工伤部位旧病复发时可以再报销。商业保险好像没有这个标准吧。
2、赔偿标准就是你的那个第三十五条规定。外加就医的全部医疗费用,只有是和伤情有关,是全报销的。这个不同于医保的底线规定。
3、待遇计算标准,以工伤保险缴纳基数为准,具体算法是发生工伤时间时,员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乘以补助月数(,6,8,10等)。不是你说的那三项。
4、我从来不复制别人的东西,也不知道你问的那些网站,我只是对我所了解的给与解答。
补充一下,对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旦发生工伤,当事人只要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劳动保险(发放工资条等),就可以像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结果一般会参照同类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同等条件下的赔偿标准予以判决。这个情况经常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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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按员工实际工资缴纳社保造成工伤赔偿金额差异较大差额部分由谁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应当先向用人单位追讨,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救济。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

公司未按本人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和工伤保险费~造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减少的部分由谁承担…有没有相关法律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工伤人员的赔偿(或叫补助金)的工资标准应以本人的实际收入为标准(计算核算方法法定明确了的)。由于用人单位降低了交费额(未按职工实际工资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在赔偿时工伤保险机关只按缴费标准陪偿而造成的工伤人员损益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作为不当(非依法交费)造成不利后果。从法理推论上一定是这样的,具体法条也应有或司法解释中应有。须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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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旦发生工伤,职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而工伤保险基金会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即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缴费工资本应等于职工实际工资总额,但由于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数额,导致工伤职工享受不到法律规定的待遇标准,才使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缩水。

  如何追回损失的利益?

  2011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取代原《工伤保险条例》第58条,但却将第1款予以删除,或许是因为考虑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也或许某些专家会说2011年新《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补缴工伤保险费,是举重以明轻,但无论如何“未参加工伤保险”与“参加了工伤保险,只是少报了工资数额”,总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给实践操作中带来混乱也在所难免。

  对于工伤职工、工亡职工家属缩水的工伤保险待遇,《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在具体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精神时,做出了地方规定,填补了这一空白,但毕竟只是地方规章,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2011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更是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不得不说是一大遗憾,我们只能寄希望于各省根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地方规定时,做出明确规定。

  解决工伤职工、工亡职工家属工伤保险待遇缩水的问题一些省市的地方法规是明确了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少缴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依照《征缴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43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基数不实而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白山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廊坊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企业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淄博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等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九、按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另外,从理论上讲,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数额与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降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工伤职工对此没有任何过错,用人单位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行政责任的同时,也应该为工伤职工、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而承担民事责任。单位少报工资数额和职工人数,不应只承担行政责任,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的损益还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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