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因脑出血住院,认定不属于工伤,单位应负哪些责任
- 法律法规
- 2022-11-08 07:56:10
员工在上班期间突发脑溢血住院,公司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先说工伤的问题,虽然是上班期间发病的,但是只有在48小时内死亡的我可以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否则不能认定是工伤。 然后再说公司的责任,如果公司对疾病的发生没有过错,比如没有违反劳动法要求超期强迫加班等情况的,又及时送医治疗的,那公司是没有责任的。 当然,因为是员工,公司是有必要缴纳医疗保险的,如果没有缴纳医疗保险,那需要承担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治疗费用。员工在上班期间突发脑溢血住院,公司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员工在上班期间突发脑溢血住院,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工伤保险条例
上班期间突发脑溢血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1、职工上班期间突发脑溢血,送医院抢救治愈的,该职工仅仅是正常上班,公司没有安排加班等情况的,因为脑溢血一般属于员工自身疾病,不属于事故伤害,职工出院后报职工医疗保险即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职工医疗保险,该医疗保险报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2、职工上班期间突发脑溢血,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分两种情况:
(1)送医院抢救48小时内死亡的,按工伤处理,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申请的,职工家属可以在一年内向人力资源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送医院抢救48小时后死亡的,这种情况正常情况下不能认定工伤,如果公司有过错,可以要求公司损害赔偿。劳动者年龄已经超过60岁,是否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很关键。
扩展资料
案例:雇员突发脑溢血死亡,雇主被判赔偿14万元。
2014年8月份左右,米脂县沙家店的高某雇请佳县通镇的赵某驾驶大货车搞运输钢材、煤炭等生意。
同年12月13日12时左右,赵某驾车从榆林拉煤到内蒙古乌海市,次日早上8时许到达乌海市,在卸完煤装上钢材后,当天下午1时许吃饭时,赵某突然感觉头疼进而昏迷,后被送至内蒙古蒙西医院又转至乌海市人民医院,最终因脑干、桥脑干出血于2014年12月14日下午17时29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死者赵某的死亡赔偿金130060元,其母的赡养费5724元,其女的抚养费20034元,加上停尸、丧葬等费用共计200779.50元,由被告高某赔偿140545.65元(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兑现)。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
二、案件受理费10488.60元,由被告高某承担7342.02元,由原告承担3146.58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在单位证工作呢,突发脑出血单位应该负怎么样的责任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只是疾病而没有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按自然生病对待,享受医疗期和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建立了完备社会保险的,除支付医疗期的工资(病假工资)待遇,没有其它的法定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公司员工上班期间突发脑溢血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此种情况通常属于疾病,不属于工伤,企业不承担责任。
如果家属认为脑溢血系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的,比如因工作受到头部外伤、超长时间高强度工作等,可以申请死亡原因鉴定,确定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