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孕期女职工有哪些特别规定
- 法律法规
- 2022-12-30 12:58:36
女职工怀孕期间法规有哪些
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法规如下: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女职工孕期的特殊劳动保护是什么
法律分析:女职工孕期的特殊劳动保护: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包括:女职工依法享有休产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约;以及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孕期内女职工的劳动量或者为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等。【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主要是有以下这些:1、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强度和其他不能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处在经期期间的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以及第三强度的劳动;
3、处在孕期期间的女职工不能被安排从事第三极强度等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能安排加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间,女职工权益有哪些?
女性员工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起到着重要作用,女性员工的劳动权益,理当获得更好地保护,下边带各位了解,女职工享有的权益保护。
1、企业不可因女职工处于“三期”而减少薪水、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可因女职工孕期、生育、喂奶降低其薪水、给予解雇、与其说解除劳动或是聘任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劳动者有下面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可按照此方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预产期、哺乳期间的。
2、怀孕期间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开展孕期检查,应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可以满足原劳动的,用人单位理应依据定点医疗机构的证实,给予缓解劳动量或是布置别的可以满足的劳动。对孕期7个月之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可增加劳动时间或是布置晚班劳动,并应该在劳动时间内分配一定的休息日。孕期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开展孕期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劳动部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常见问题第九条怎样看待“孕妈妈孕期检查算是劳动时间”?答:为了更好地确保孕妈妈和宝宝的身心健康,应按卫生行政部门的需要做孕期检查。女职工孕期检查应按出勤率看待,不可以按病事假、事假、旷职解决。对在生产制造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对地降低生产定额,以确保孕期检查时间。
3、女职工生育享有法律法规的产假,假如悲剧小产的也是有相对应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有98天产假,在其中产前能够请假15天;孕妇难产的,提升产假15天;生育双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宝宝,提升产假15天。女职工孕期没满4个月小产的,享有15天产假;孕期满4个月小产的,享有42天产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照规定生育的,除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有生育奖赏假三十天,其另一半享有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以及另一半请假期内,行政机关、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其他组织不可减少其薪水、给予解雇、与其说解除劳动或是聘任合同。女职工经所属行政机关、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其他组织允许,能够再提升暑假一至三个月。
4、哺乳期间女职工每日有一定时间还可以去喂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喂奶没满1岁宝宝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可增加劳动时间或是布置晚班劳动。用人单位理应在每一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分配1钟头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双胞胎的,每多喂奶1个宝宝每日提升1钟头哺乳时间。
5、在招考女职工时,企业不可以限定女职工完婚、生育《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在录用员工时,除不宜女性的技术工种或是职位外,不可以性别为由回绝录用女性或是增强对女性的录用规范。各部门在录用女职工时,理应依规与其说签署劳动(聘请)合同或是服务合同,劳动(聘请)合同或是服务合同中不可要求限定女职工完婚、生育的内容。严禁录用没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我国另有明文规定的以外。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我国确保女性享有与男性公平的劳动支配权。用人单位招收工作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宜女性的技术工种或是职位外,不可以性别为由回绝录用女性或是增强对女性的录用规范。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可在劳动合同中要求限定女职工完婚、生育的内容。
6、防止女职工被骚扰企业有义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在劳动场地,用人单位理应预防和防止制止对女职工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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