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90年代家属院一楼院子使用权

一楼带的院子没有产权有使用权拆迁怎么算?

大家好,我国90年代初以前建设了大量一楼带院的楼房,院落绘制在房产证的《房屋平面图》中,大多处于核心城区,成为很多人羡慕的绝版配置,很多朋友不惜重金溢价购买这种房屋。房产中介称此为“证载院落”甚至大部分经纪人打包票遇拆迁肯定补偿。由于这种房子基本都是老旧小区,拆迁风险高,大部分朋友有疑问遇到拆迁院落到底怎么补?百度一搜,会搜到《ZUI高RMfayuan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第二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还有各种律师的分析,基本上一边倒的认为不补偿不合理。此类房屋在全国少说也有几百万套,涉及上千万人口,本人经过三年的诉讼,拿到终审判决,为这个疑问画上了句号。
本人家住济南,房子是爷爷留下的86年的回迁房,当时拆的是大杂院,因为以前家里平房就有院爷爷又是老人所以也安置了这么一套一楼有院房,在市中区核心地段院落面积50平建筑面积只有40平,院落绘制在房产证的平面图中(图1),18年征收时周边房价20000+。一开始政策是院落不补偿后来听证会上压力实在太大修正了补偿政策,凡是一楼带院房屋无论院落大小在建筑面积单价基础上上浮1.5%作为院落补偿。如果房屋单价2万一平,算下院子总共补偿多少:40平方*20000元*1.5%=12000。50平方在闹市区的院子啊换的钱还买不到一平方建筑面积,换谁都觉得不合理,在查阅大量法律资料寻访各地律师后我与几十位有同样遭遇的邻居将征收方告上法庭。

其他关于评估价格、未登记建筑等等的主张不赘述了,仅讨论院落是否补偿。关于院落方面我提供的证据就是第一张图片房产证里的《房屋分户平面图》。我的主张是“按照《zuigaorenminfayaun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将院落纳入评估范围依法补偿”被告认为“现相关规定没有明确院落空地的补偿标准所以评估单价基础上上调1.5%保障了被征收人权益”。以下是一审法院的判决(图2)。

可见一审判决认可院落的合法性但认为单价上调1.5%合理。一审败诉后,我又上诉,院落部分的主张是“1.院落补偿不考虑院落大小违背常识显失公平 2.单价上调1.5%无依据未评估 3.院落不合理补偿降低现有居住水平,同样价格买不到带同等院落的房屋”并提交了《shandonggaoji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鲁行终268号》作为判例证据证明“房产证平面图中载明的院落适用《zuigaorenminfayuan是否应对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图3)以下是终审判决(图4)。


可见终审认为房产证平面图中载明的院落并不能证明产权人拥有该院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审中法院曾询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成为关键证据,但我无法提供。
大家买卖房屋极少碰到土地使用权证,楼房的所谓土地证都在开发商手中(老房子在极少数居民手中)既所谓的土地“大证”(整栋楼或整个地块的土地证),按理说应该分割成每家每户的所谓土地“小证”,但实际社会实践中没有逐户的土地证也不妨碍买卖,少一个土地证的情况在全国也成为了常态,后来为了简化流程全国进行了二证合一既土地证房产证合为一个不动产证,土地证在城市慢慢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正是这个“没用”的小土地证成为城市院落补偿的核心证据。
我的案情讲完了,说说我为什么发帖子。官司打了三年了,从信心满满到彻底败诉。说实话内心非常低落。虽已是终审判决,我还会申请再审,但山东的拆迁案件再审也打不到最高法院,实际已不抱希望。我并不想制作舆论干预司法,我认可司法的任何判决结果。只是看到全国牵扯面如此之广的一楼带院的房子,想买此类房屋的人也大有人在,但即便是律师也很少有人能说得清这种院子即便院子画在房产证里拆迁到底怎么补。如果当初有人像我一样发今天这个帖子我看到后就不会放弃几万的拆迁奖励贴上几万的律师费再花三年的精力打这一场费时费力费钱又注定失败的官司。官司输了,50平的院落是我和女儿成长的游戏场,爷爷和父亲在这养老,到了告别的时候了。希望以后遇到同样问题的朋友能搜索到此贴,也不要再有高溢价买院子寄希望于拆迁有补偿的朋友入坑了,唯一得罪了持有一楼带院房屋的朋友得罪了,得罪了,请包涵!
永别了老院子!

物权法关于一楼院子如何合法

法律分析:1、只要是在你的宅基地使用范围内,当然可以建院子,法律对此并没有限制。2、房产证上面会附有房屋的平面图,上面有院子的话,院子就是连同房子一起属于你的,如果没有,就属于公共部位属于整体小区业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一楼院子是使用权或是产权问题?

一楼的院子是一楼的业主私自建,根据法律规定是属于违章建筑。

一楼院子有使用权可以种菜吗

法律分析:如果一楼的院子是业主的家产,无论怎么使用都是自己的权利,只要不乱搭乱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最高法院200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关于消费者买房后何时能够取得房产证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买房后何时能取得房产证直都是购房人十分关心的问题,现在通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里的条款没有约定购房人取得房产证的时间,而只是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有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有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买的一楼带院子的房子,院子作为赠送没有在合同里提及,只在户型图里有标记,请问这样具有法律效力吗?

1.具有一定效力。

日后如若产生纠纷,户型图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首先,合同里没约定院子,但户型图里有,是符合法律要求的,算是合同约定的内容。 其次,现在实务中有很多公摊部分的面积,让开发商以赠送的名义送给业主,其实这部分属于公共使用部分,开发商在这里玩了个心眼;如果到时房证上没有院子的面积,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具体的赔偿方式可以协商,也可以诉讼;也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

房屋买卖合同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不违法,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就具有法律效力。

一、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1)一般主体要求。《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特殊主体要求。为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方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预售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与交付日期。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二、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1、房产、地产分别转让,合同无效。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转让于不同的当事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交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

6、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显失公平,合同无效。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生效。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生效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7、非法转让,合同无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展开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