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在 个月将菌种销
- 教育综合
- 2024-05-20 12:59:46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卫生化工实验室安全,防毒,卫生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实验室防火安全 一.实验室内必须存放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必须放置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指定专人管理,全体人员要爱护消防器材,并且按要求定期检查更换。 二.实验室内存放的一切易燃、易爆物品(如氢气、氮气、氧气等)必须与火源、电源保持一定距离,不得随意堆放。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严禁烟火。 三.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严禁用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 四.电器设备和线路、插头插座应经常检查,保持完好状态,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破损、老化等情况必须通知电工进行修理。电加热器、电烤箱等设备应做到人走电断。 5.微生物实验室如何管理?
评论 ┆ 举报 最佳答案此答案由提问者自己选择,并不代表百度知道知识人的观点 回答:haha 学弟 12月3日 15:30 内容太多,用上传相关文件总是失败。只传给你以下部分,不知是否能满足你使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选 40. 下列哪一项法规对我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提出了基本的管理要求?
对我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提出了基本的管理要求的法规是《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于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是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2016年2月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8年3月1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扩展资料:
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我国将生物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3、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4、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新冠核酸样本转运需要办理什么证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中的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毒株或其他潜在感染性材料运输应当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办理《准运证书》。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单位要求
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2.接收单位要求
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
(三)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3.办理材料
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六)其他有关资料。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_耸涓咧虏⌒圆≡⑸锞ǘ荆┲只蛘哐荆Φ本〖兑陨先嗣裾郎鞴懿棵呕蛘呤抟街鞴懿棵排肌T谑 ⒆灾吻⒅毕绞行姓蚰谠耸涞模墒 ⒆灾吻⒅毕绞腥嗣裾郎鞴懿棵呕蛘呤抟街鞴懿棵排迹恍枰缡 ⒆灾吻⒅毕绞性耸浠蛘咴送獾模沙龇⒌氐氖 ⒆灾吻⒅毕绞腥嗣裾郎鞴懿棵呕蛘呤抟街鞴懿棵沤谐跎蠛螅直鸨ü裨何郎鞴懿棵呕蛘呤抟街鞴懿棵排肌3鋈刖臣煅榧煲呋乖诩煅榧煲吖讨行枰耸洳≡⑸镅镜模晒裨撼鋈刖臣煅榧煲卟棵排迹⑼毕蚬裨何郎鞴懿棵呕蛘呤抟街鞴懿棵磐ūāMü裼煤娇赵耸涓咧虏⌒圆≡⑸锞ǘ荆┲只蛘哐镜模勒毡咎醯诙睢⒌谌罟娑ㄈ〉门纪猓褂Φ本裨好裼煤娇罩鞴懿棵排肌S泄刂鞴懿棵庞Φ倍陨昵肴颂峤坏墓赜谠耸涓咧滦圆≡⑸锞ǘ荆┲只蛘哐镜纳昵氩牧辖猩蟛椋苑媳咎醯谝豢罟娑ㄌ跫模Φ奔词迸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