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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防灾防损协议书怎么写

农业防灾防损的东西都有什么


您问的是农业保险防灾防损有什么内容,有如下介绍:
农业保险防灾防损是指保险双方为预防和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以及所造成的损失所采取的各种有效措施。
主要内容包括:承保前的风险分析、风险预测和风险评估;承保后的防灾防损检查;事故发生后直接参与抢险救灾;其他防灾服务,比如宣传、转移、打药等。
拓展资料
1、 农业保险介绍
农业保险(简称"农险")是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2012年《农业保险条例》中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或者疾病等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本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
2、 中国开办的农业保险险种有:
中国开办的农业保险主要险种有:农产品保险,生猪保险,牲畜保险,奶牛保险,耕牛保险,山羊保险,养鱼保险,养鹿、养鸭、养鸡等保险,对虾、蚌珍珠等保险,家禽综合保险,水稻、油菜、蔬菜保险,稻麦场、森林火灾保险,烤烟种植、西瓜雹灾、香梨收获、小麦冻害、棉花种植、棉田地膜覆盖雹灾等保险,苹果、鸭梨、烤烟保险等等。
3、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对农业保险业务的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的对象是投保农户。农业保险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较高,要实现农业保险业务的财务平衡,保险费率会很高,靠农民自身难以承担。因此,需要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补贴,帮助农民支付保费,缓解农业保险的供需矛盾,使保费达到保险公司和农民都能接受的水平。








农业保险防灾防损费用

时评□郑博文近期,连续发生的几起交通运输及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也给保险业的防灾防损工作带来新的思考。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数据,2011年截至目前,全国发生的重大事故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矿山生产、工程建设等领域。在这些事故中,各保险机构都不同程度地承担了事后损失补偿。但从事前防灾防损的角度看,保险业发挥的作用却较为有限,一些本可以通过防灾防损工作消除的事故不利因素未得到及时化解,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同时,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受到损害。保险业“重保轻防”的原因保险业防灾防损功能一直以来受到业内专家学者的关注,《保险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但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看,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保险防灾防损功能实际正在被逐步弱化。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一是保险公司“无动力”。防灾防损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保险公司开展的车险、农险、工程险、责任险等多个险种的承保标的,需准确发现和界定保险合同免除责任,保险责任内可能造成事故的风险点,需要从业人员具有较专业的防灾防损专业技术和实务操作能力,公司在此需要投入一部分经费,但防灾防损工作给公司带来的效益,短期内并不明显。因此,保险公司在承保业务压力考核下,囿于技术操作和人力紧缺的现实情况,开展防灾防损具体工作的积极性并不大。二是投保人“无意愿”。大部分投保人在选择保险公司投保时,会将大部分注意力集中在保险产品的性能、价格和公司实力上,对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服务并不太重视。甚至在少数投保人看来,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在意外情况发生时,能够获取经济补偿。防灾防损工作无形中会使投保人对保险公司产生不信任,不愿意保险公司对自己的生产经营过程进行干预。为了不使客户流失,很多保险公司只能放弃该项工作。三是实务操作“无标准”。目前,各保险公司较为统一的防灾防损工作标准体系的出台还尚需时日,风险点的界定还不明确,保险公司在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标准还没有形成正式统一意见,保险公司对已有承保业务开展防灾防损工作还存有一定的疑惑,导致该项工作的开展较为迟缓。一是“立标准”。建议由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各保险公司建立保险事故分析数据库,对已发生的不同地域、不同季节、不同行业、不同险种的大型事故进行数据采集和比对,详细分析事故不同风险点,并邀请具有防灾防损专业技术的专家学者对风险点进行评估,科学预测各种风险的构成因素以及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制定出不同险种、不同行业的防灾防损工作实施手册和细则,并不断通过分析数据库的动态分析,加以完善。这样既可以使工作人员在进行防灾防损工作时,迅速找到保险标的存在的风险点,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又可以提高保险业专业化程度,节约保险公司成本。二是“变方法”。笔者认为,鉴于公司防灾防损专业人员缺乏和预算约束,保险公司可在成立公司防灾防损机构这种方式外,尝试探讨与防灾防损部门或机构进行合作的方式及可能性。将防灾防损工作职能外包给专业防灾防损机构,诸如工程建设中的监理公司等专业化部门,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按照“风险监督、互惠互利,减少事故,保障安全”的原则,由外包机构对大型保险标的进行逐一监督管理。在节省保险公司人员招募和培训费用的同时,也使保险公司更加专注于现有经营管理。三是“促合作”。建议成立由安监、公安、消防、民政、教育、水利、保险监督等部门组成的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信息沟通、科学探讨防灾防损的方式方法,通过与这些部门联合进行防灾防损工作检查,使防灾防损工作落实到位。同时,联合各组成部门形成不同行业的防灾防损宣传机制,加强风险防范宣导,使投保人充分意识到购买保险不仅仅是为了获取损失补偿,更重要的是为了使生命财产远离风险。四是“定关联”。一方面,保险公司将承保与防灾防损挂钩,在承保前就对保险标的的可能风险点进行分类统计,形成客户风险档案。同时,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订防灾防损协议,对防灾防损的具体标的内容进行详细约定,便于日后防灾防损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将理赔与防灾防损工作挂钩,对积极配合防灾防损工作的投保人,在下年度投保时给予适当的费率优惠;对无视防灾防损工作的客户,给予一定的惩罚性措施。通过惩罚性措施,激发投保人参与防灾防损工作的积极性。五是“强监管”。一方面,通过监管部门的政策引导,督促保险公司制定和落实防灾防损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奖罚分明;另一方面,通过现场检查,加强对保险公司防灾防损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公司把防灾防损工作贯穿于业务管理全过程,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同时,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恶性竞争行为,为保险企业充分发挥防灾防损功能营造良好环境,减少和避免灾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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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受灾保险怎么赔

其实每家保险公司的条款略有差异,供参考。赔偿都是以事实为前提才好理算金额。
玉米种植保险条款
日期:2010-07-10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玉米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玉米(以下简称保险玉米),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且已种植一年以上;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四)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种植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下列种植玉米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的;
(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损失率达到30%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冻灾。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
(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玉米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五)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的损失;
(二)灾害发生时或灾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费用;
(三)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八条保险玉米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玉米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80%。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为20%。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玉米苗齐或移栽成活后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玉米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玉米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玉米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玉米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保险玉米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玉米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玉米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玉米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玉米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分户清单;
(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三)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出具的气象证明;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玉米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保险玉米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保险玉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全部损失:全部损失按不同生长期确定赔偿金额,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玉米各生长期最高赔偿比例
生长期
出险当期最高赔偿比例
苗齐―拔节前
30%
拔节―抽雄前
50%
抽雄―开花前
70%
开花―吐丝前
80%
吐丝―成熟前
90%
成熟―收获前
100%
赔款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出险当期赔偿比例×受灾面积×(1-免赔率)
部分损失:在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在现场查勘后进行核定损失并登记;若农作物连续受损,保险人按照最后一次受损的现场查勘确定损失。
赔款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出险当期赔偿比例×(承保产量-实际产量)/承保产量×受灾面积×(1-免赔率)
承保产量由承保时双方约定,或按承保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该保险作物前三年平均产量确定。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玉米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玉米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玉米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保险玉米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因保险玉米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第十九条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保险玉米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八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16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mm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mm以上。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洪水责任。
(三)内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
(四)风灾:本条款的风灾责任是指8级以上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风灾责任。
(五)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
(六)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植株体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植株死亡或部分死亡等现象。
(七)生荒地:新开垦的、种植时间在三年以下的土地。
(八)重大过失: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九)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或绝收损失的灾害。旱灾以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和气象部门鉴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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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协议书怎么写

协议书
甲方:xxxxxx汽车维修经贸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公司
为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以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从而全面提升双方的品牌价值,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现就双方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范围
1、在本合作协议期内,甲方在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和费率条件下,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向乙方投保营运客车、营运货车、非营运车辆以及家庭自用车等机动车辆保险。乙方将利用自身资源特点,在承保的所有机动车客户出险后积极引导和推荐客户至甲方维修,并在流程和环节上尽可能予以便利。
2、甲方和乙方应本着互利互惠合作精神,在尽可能的场合及宣传上争取为对方扩大品牌知名度。甲乙双方均应派出专门客服经理专线联系,保持随时沟通,积极解决问题,促进双方合作顺利。
3、双方将以附件形式根据双方合作意向和客户需求共同推出客服增值方案,经双方共同确认后付诸实施。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将在承保和理赔流程中为甲方做好品牌推广与客户推荐工作,以确保甲方承修车辆入厂维修量的增加。
2、乙方利用自身的经营特点,对甲方的企业形象、维修及服务质量、特色服务项目等情况协助做好宣传、介绍工作。
3、乙方将与甲方充分配合,按附件确定的标准及时合理地核定事故车辆维修价格,并指定专人做好维护工作,及时反馈工作意见。双方在价格如存在异议,及时上报双方领导协调处理。4、乙方承诺在保监会规定的费率范围内,为甲方代理投保的车辆提供应享有的费率优惠。5、乙方应为甲方的员工提供相关保险知识、技能方面的培训,并积极提供保险业务咨询服务,对甲方在具体保险业务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持。
6、乙方承保车辆发生机械事故,或其它紧急事故时,应乙方要求,甲方向乙方承保车辆提供二十四小时东平县内负责救援服务。
7、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对保险事故车辆进行定损,为乙方提供技术和数据方面的支持,乙方承保的保险事故车辆由甲方承修时,定损以双方协定的工时费价格标准内协商定损,对原定工时价格中未详细规定的项目,甲方在工时方面应比于同款车型在同类维修厂家维修的价格优惠。当有关维修车辆工时标准及配件价格发生调整时,双方应及时通知并征得对方同意,方可付诸实施。
8、甲方在配合乙方确定损失项目时,应坚持“以修为主”的原则,对于损坏的零部件,如通过维修可以继续使用且能达到相应的技术安全要求,应建议客户修复并配合乙方做好客户的解释和说服工作。
9、甲方不得就非保险责任范围外的事故及损坏项目受被保险人委托向乙方索赔,并配合乙方就此类案件做好客户的宣传与劝导工作。同时积极向客户强调第一现场报案的重要性。
10、甲方对事故车辆维修价格有异议,可在维修前向乙方提出,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处理。在乙方查勘定损前,甲方应保持事故车辆出险原状。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私自拆解车辆和擅自开始修理工作,否则乙方有权利按条款规定予以拒赔或重新核定损失。
11.甲方在企业内做好对乙方的宣传推动作用,利用企业的优良资源及企业效应,给予乙方业务的推动。
12、为方便甲乙双方理赔合作交流,乙方应在甲方工作区域内设立定损拆检中心,甲方为乙方配备办公室和办公用品等相关便利设施。
三、理赔服务
1、乙方为甲方投保的车辆提供24小时365天全国统一报案热线。
2、甲方代理投保的车辆出险后,报乙方95500服务热线后,乙方查勘人员接到95500调度后,市区30分钟内到达现场查勘。
3、鉴于乙方对甲方资信状况给予充分信任,乙方特别设立绿色通道,以便更快捷方便地为甲方代理投保的车辆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1)24小时接报案理赔服务全天侯24小时提供受理报案理赔服务,甲方代理投保的车辆无论何时何地出险,被保险人(或驾驶员)只须第一时间拨打乙方报案专线95500及时报案,乙方的查勘人员将在规定的时间内赶赴现场查勘。2)一条龙理赔服务甲方投保的车辆将享受乙方“VIP客户”服务,如果被保险车辆出险,乙方将派具有丰富的事故处理经验的“客服经理”提供赔案全程跟踪服务。
4、一旦甲方投保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将推荐客户至甲方进行维修,但不能强行干预客户只能到甲方进行维修,修理厂家的选择最终以客户的意愿为准。
5、为加强甲、乙双方理赔合作,乙方的查勘人员在接到所有派工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将客户的出险信息通知甲方的理赔专员,双方共同做好客户的理赔服务。
6、甲方在维修具有服务站协议车型时,乙方必需按照服务站价格进行核定损失,甲方同时向乙方出具服务站协议车型维修费增值税发票。
7、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充分尊重被保险人意愿情况下,可代理出险车辆的索赔事宜,但乙方所确认的不良客户不享受委托索赔服务。乙方可根据甲方的资信情况等,保有此项权利的最终取消权。
四、费用结算
甲方为乙方代理车辆保险业务,保费采取每车一结方式,由甲方与乙方核对后结算当车保费,或由甲方直接存入乙方提供的银行帐号,款到后乙方将按照约定的时间结清代理手续费(需书面交接手续)。
五、协议的变更、补充及终止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应该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一年,协议期满时,双方如无异议自动延期一年。协议执行中如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后,双方方能变更或终止,否则协议依然有效。
3、凡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4、甲乙双方有单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行为,对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保留追究法律、经济责任的权利。自违约行为确认并向对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之日起,协议自行终止。
5、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将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告知给第三方,否则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
6、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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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如何防灾防损

首先,投保之前,保险公司会实地查看投保人的保险标的,评估保险标的发生火灾的概率,并对标的物,如厂房,办公场所提出防火建议,这有利于避免火灾的发生,这是防灾防损的第一个功能,即预防功能。 其次,出险后,也就是发生火灾后,保险公司会根据实际出险情况,按照签订的保险合同对因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失给予赔付,这有利于补偿投保人的经济损失,这是防灾防损的第二个功能,即经济补偿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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