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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部队搬迁纠纷案区法院有管辖权限吗

涉军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适用涉军特别程序案件的管辖问题。由于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有部队行政管理的特殊性,明确当事人因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请,由军事法院受理;对于营区内的财产无主认定案件,由财产所在地军事法院审理。
一、部分涉军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具体包括:
1、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

3、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
4、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二、哪些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1、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3、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4、《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5、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6、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三、怎样提高网络涉军舆情引导控制能力
1、建立专门的涉军舆情机构,掌握处置涉警舆情的主动权。
2、健全新闻发言工作机制,抢占网络舆论的制高点。
3、建立完善涉军舆情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工作机制,提高危机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沟通协调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网络涉军舆情的管控工作
5、建立网络舆情快速反应机制,尽量消除社会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
《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
第四条
对军人的侦查、起诉、审判,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管辖。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照军人确定管辖。

涉及军人的案件管辖

法律分析:(一)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二)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三)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六)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军人民事案件的管辖

法律分析:如果条件符合的话,由军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四)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军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是:
1、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2、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
3、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
4、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5、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6、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7、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9、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10、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另外,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军事法庭的管辖范围

法律分析:军事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

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三)现役军人在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

(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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