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属于恶意增员判断标准的是
- 教育综合
- 2024-10-17 17:44:35
怎么查自己是不是被保险公司虚假增员?
先打电话到保险公司确认,登陆当地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局官方网站查询你的社保状态。
1、查销售 第一步,就是要确认销售人员或销售渠道。 打开银保监会官网,点击“在线服务-保险中介查询”。就可以查到销售人员、销售的保险经纪公司是否存在,是否有效。
2、查产品 查产品,你得弄清楚产品的条款名称。知道了条款名称后,我们就可以通过四种方式查询: 1)银保监会官网-在线服务-产品信息查询
2)中国保险协会-产品信息-产品信息库
3)保险公司官网
4)直接打客服电话
3、查保单 前面两步,在投保前就可以完成。 查保单,只能买了才能查。最简单的方式,就是直接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 报上你的身份证号码,你的保单号码,一核对便知真假。 第二种方式,就是关注保险公司的官微查询。 如果能找到自己的保单,那就是真的。 关注官微还有其他好处: 保单缴费查询 修改地址、电话号码、受益人 申请理赔
操作环境:微信 苹果12,ios14,微信版本8.0.13
浏览器 电脑端:macbookpro mos14打开google版本 92.0.4515.131
拓展资料:
怎样才能查到保险公司员工的身份是否真实
一、打电话到所属的保险公司确认。
二、查看保险公司员工的展业证。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
第二十四条 《展业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及号码;
(二)《资格证书》编号;
(三)《展业证》编号;
(四)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
(五)保险公司名称;
(六)保险营销员编号;
(七)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
(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恶意诉讼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实践中,恶意诉讼行为往往在形式上具备合法的外观,不好明确区分,我国目前立法上对于恶意诉讼的规定有很大局限性,那么恶意诉讼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我为您解答,欢迎阅读了解!恶意诉讼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恶意诉讼的概念
恶意诉讼在我国立法上尚无此概念,仅从字面上理解,恶意诉讼就是与善意相对的,有不良居心的诉讼行为。学界对此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认识,广义的恶意诉讼包括所有的诉讼行为,贯穿起诉、审理、执行,还包括刑事告发;而狭义的恶意诉讼仅指起诉。本文探讨的是广义上的恶意诉讼。
(二)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
识别恶意诉讼是对其进行有效规制的前提,但实践中由于这类行为往往在形式上具备合法的外观,法官很难准确、及时地加以识别,有必要对照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判断。
1.主观方面:故意。故意指向的对象是损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对于这种结果的追求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没有某种诉讼权利,但为了他人利益受损而故意实施或为了谋取自己的非法利益而故意实施有损他人权益的行为。过失即对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虽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过失是否构成恶意在学界仍存在争议,但在目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不高的情况不宜将其列入恶意诉讼,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目的,其诉讼就不应为恶意诉讼,以免打击公民的诉讼积极性。
2.客观方面。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不局限于起诉行为,也包括一审、二审、特别程序、执行等所有诉讼程序中的行为。
3.有损害事实存在。损害事实是指损害他人权益的结果,权益是指我国民法及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公民的人格权、健康权、名誉权、商誉权、财产权等一切权利。财产不仅是指诉讼外的物质财产,还有诉讼中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鉴定费等。最常见的有恶意刑事告发侵害自由权,虚假诉讼侵害财产权,滥用诉权侵害名誉权、商誉权。
4.恶意诉讼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三)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
1.串通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另一方串通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1)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离婚财产;(2)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企业财产或个人财产逃避债务;(3)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即将被法院执行的财产;
2.单方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或证据提起诉讼的行为。
(1)虚假刑事告发;(2)通过虚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3)通过虚假诉讼打击竞争对手商业信誉;(4)虚假起诉无关系的第三方。(5)虚假提起特殊程序。为了利用特殊程序所产生的结果,恶意提起宣告失踪、死亡、无民事行为能力等。
3.滥用诉权,是指有一个正当的诉权,但是为追求正当诉权以外的非法目的而进行的不当诉讼行为,违背了“权利不得滥用”的自然法则。
(1)为了选择管辖法院,恶意增加诉讼主体,将不是被告的人列为被告;(2)出于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其他非法目的而滥用财产保全和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3)为了拖延诉讼、拖延债务履行时间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滥用起诉权、上诉权;(4)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滥用知识产权诉权行为;(5)滥用管辖异议权、申请回避权等程序性权利的行为。
教你防止恶意增项 千瓦别错过
装修是一个项目繁多工艺复杂琐碎的施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难免有装修工程变动或修改,这就容易造成增项,不过增项是很正常的,即便是规模大型的正规装修公司也会有增项,关键是看这些增项是不是合理的,一般来说如果增项超过工程总额的30%,就属于恶意增项了。增项自然需要在原本的预算基础上再进行金钱的投入,对于很多第一次装修或装修经验不丰富的业主来说,如何判断恶意增项,防止恶意增项是很重要的事情,下面土巴兔小编就来和大家说说:
如何判断恶意增项?
1、改水电路工程
水电路改动工程正常情况下都是没有包括在预算里面的,大都是只给出单价,然后根据实际测量后计算价格。
合理:消费者在水电完工后测量时,一定亲自到现场与施工人员一起“收方”。
恶意:在消费者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测算,增加的长度。
2、地面找平项目
合理:通常情况下,家里铺贴地砖是不需要找平的,而对于要铺设地板的消费者,如果地面确实不平则需要增加找平项目,目的是保证地板铺设后的平整度。
3、卫生间防水工程
合理:一般情况下一个新房开发商之前是做过防水工程的,为了保险起见,以后用起来心里踏实的话,还是建议在卫生间重新做一次防水,这个增加的防水价格,只要对方不是乱报价就可以接受。
4、窗套、垭口
恶意:像房屋里的包窗套、垭口项目等这些起到美观作用的木质施工工艺,有些装修公司在预算里面就会被“忽略”,而施工时才给你说需要增加,所以消费者在确定预算方案时就要让对方全部报完,以免遇到类似“必须”的增项。
5、厨卫包管道
恶意:很多消费者家里的厨房或者卫生间会有很多管道裸露在外,施工中需要用轻体砖给包好,可以起到美观的效果,但是这个费用往往容易被漏掉,而增加在施工过程中,到时候又会被变成“必须”增加的项目。
如何防止恶意增项?
1、事先了解装修环节:
事先了解装修环节是避免出现恶意增项的第一个步骤:在进行家庭装修之前,建议大家通过网络(最简单的方法)了解一下家庭装修的步骤和使用材料、以及经常出现增项的环节,这样就可以对避免恶意增项做好基本的准备。
2、多多对比装修合同:
如果你的亲戚、朋友、同事刚刚装修完成,那么可以通过借阅装修合同来更加具体地对比一下合同中的各种材料费用、施工费用、设计费用、管理费用等清单,通过简单的对比就能基本掌握装修中的支出项目,在签署自家合同时就能避免“故意缺项、漏项”现象的发生了。
3、选择品牌家装公司:
品牌家装公司在管理与服务上大都具有一定的优势,所以,建议没有相当装修经验的朋友最好不要选择装修游击队提供家庭装修服务。
装修增项涉及装修预算的增加,这对业主是有切身利益关系的,所以各位业主要多了解一些增项的猫腻问题,学会判断恶意增项,防止恶意增项,这样也能有益于把握控制好装修的预算是很有必要的。如何判断防止恶意增项的方法技巧已经在文内给大家介绍了,希望对大家有多帮助,更多装修问题请继续关注土巴兔学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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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判断标准是什么呢
信用卡恶意透支判断标准: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且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信用卡恶意透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恶意透支判断标准的“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所欠款项。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而导致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犯罪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