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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带吊使用登记证的期限

履带吊已办理过使用登记证,后续还需要重新再办理么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不需要。履带吊是一次性办理证件,已办理过使用登记证后,后续还不需要重新再办理,等到使用期限到达后去相关部门进行更换即可。

履带吊需要办理使用登记证吗

法律分析:需要,履带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必须注册,由于属于移动式起重机(整机出厂),原则上要求产权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吊车的使用年限和报废年限

法律分析:吊车报废年限新规定:我国起重机结构的寿命划定在15年到50年之间,一般为30年。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相关规定,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吊车多少年强制报废

吊车30年强制报废。
吊车属于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报废。已注册机动车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吊车年审需要的资料: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副证;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正证、副证复印件2份;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吊车年检是对其性能进行检测,如发现问题会及时责令整改,达不到安全标准的,无法通过年检,吊车也就不能开展营业了。
二、报废途径:
报废有三种途径:
1.车主可开车上门报废;
2.车主电话通知回收公司,由回收公司登门拖走报废车;
3.交警查扣上路行驶的报废车后直接送往回收公司。当然,绝大多数是车主将车开上门报废的,以便很快地更换新车。
为避免已到报废年限的车辆非法流人市场,每辆报废车解体过程都要经过身份审核、初解、拍照、存档、切割、拆解、分类七大程序,要求十分严格。拆解一辆报废车,需经过接车、办理报废证、转移到拆解现场、拆解和拆解完毕验收这五道程序的签字,然后将报废资料输入电脑,终身保存。
吊车是一种广泛用于港口、车间、电力、工地等地方的起吊搬运机械。吊车这个名称是起重机械统一的称号。频繁叫吊车的主要还是汽车吊、履带吊和轮胎吊。吊车的用处在于吊装设备、抢险、起重、机械、救援。
三、报废新标准: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特种设备目录中的设备使用前都要到当地的质量监督局检测备案吗?履带吊在目录里,装完成后为什么不用备案

是的,履带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必须注册,由于属于移动式起重机(整机出厂),原则上要求产权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目录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一般职责是,购买合格的设备,委托安装单位到质监局完成安装前的工作,然后向专门检验机构申请安装监督检验,使用前一个月内到质监局检查使用,注册后,将及时提供持证操作人员、各种制度和定期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了各类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新目录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基本概念范围内,以定义和清单的形式,明确了纳入监察的特种设备种类和品种的具体范围,新目录实施以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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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对原目录内、外的特种设备,在新目录实施前已进入程序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等处理意见如下:

一、使用登记,已受理未核发的,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登记手续,告知用户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并提醒用户加强安全管理,涉及收费的,相关费用应退还。

新目录实施后,原目录内外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再有效,登记机关应当逐步清理现有的专用设备档案和数据库,分别在新目录外存放特种设备的档案和数据,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无效的使用登记证书。2015年起,新目录中的特种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统计范围。

二、生产单位的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的批准和作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受理或者补办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终止许可程序,并通知申请人或者申请人,许可手续终止后,涉及鉴定审查和审查费用的,鉴定审查机构和审查机构应当与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协商退还有关费用。

三、设计文件的标志、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和型式试验,检验报告(证书)已送检,未完成的报告(证书)已签发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征求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意见,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有关工作。

生产单位和用户需要继续进行相关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继续进行并出具委托检验报告,否则,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终止相关过程,如涉及收费,与生产单位和用户协商退还相关费用。

报告(证书)已出具而相应报告(证书)未出具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出具相应报告(证书),并通知生产单位和用户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理范围。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指令下达后,未完成整改的,不进行整改监督检查,并通知行政相对人,该设备不纳入特种设备监督范围,安全加强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当地安全委员会或者政府报告。

五、事故调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新目录实施前正在调查处理的,应当继续完成调查处理工作,纳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范围,新目录实施后,不列入特种设备事故。

参考资料来源:

/www.aqsiq.gov.cn/xxgk_13386/jgfl/tzsbaqjcj/201412/t20141230_429253.htm"target="_blank"titl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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