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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配偶、子女、父母在中国不能成立律师事务所,也不能当律师吗

法官的子女能否能够在其任职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总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尤其是很多朋友对于法官的子女能否在其任职辖区内从事法律律师相关职业这个问题也是非常好奇的,实际上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真的存在这样的情况,那么为了去避免出现很多的意外事故,所以不能够在其任职的辖区内从事相关的律师行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相关规定表明,如果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的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必须要实行任职回避。而所谓的法官任职回避,其实指的就是法官基于有一定血缘亲属关系的,不能够在一定的岗位任职的一种限制性的制度,换句话来说,就是法官不能够在其任职的区域之内,有任何侄女或亲属在从事律师这样的行业。

如果法官所任职辖区内自己的子女从事了律师行业的,那么就必须要进行岗位的回避,最高人民法院会直接调任法官的相关岗位,无论如何,不仅是从法律的层面,从实际的情况之中我们都是必须要规避这种情况出现的,因为只有这样子才能够去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才能够避免法官出现用情执法这样的行为,也只有这样子才能够从很大程度上去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着受到任何的损害,这无论是对法官还是对其子女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综上所述,我们能够明确的知道,法官的子女是不能够在其任职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如果一旦发生这样的行为,那么法官就必须要任职回避,只能够掉离原来的岗位,去到其他的地方。

公安部禁业清单

“干警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被列为必须彻底整治的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梳理总结教育整顿中查处问题的基础上,找准症结,分别出台了干警亲属的禁业清单,通过建章立制确保各系统政法干警廉洁司法、廉洁用权、廉洁齐家。
——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
——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法院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与领导干部所在法院和管辖单位发生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法院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担任提供司法拍卖、司法评估等有偿中介或法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的设立人、合伙人、投资人、高级管理人员等;
——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其依法公正履职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或者为其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厅局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除执行上述禁业范围外,按照中央组织部《中央单位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禁业范围(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以下人民法院厅局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除执行上述禁业范围外,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省区市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及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公通字〔2020〕11号)第三十条家庭成员的范围,主要指“本人的配偶、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子女、未婚兄弟姐妹。”

父母在政法系统,子女干律师事务所,有何规定

如果是在法院工作,那么如果该子女代理的案件,父母需要回避。 《民事诉讼法》 第四章回避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 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 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

配偶是律师不能入额

家里有律师也是可以考法官的。 法官是公务员, 需要通过国家公务员才考试, 才有机会成为法官。 “今后,上海将对法官、检察官的配偶或子女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等职业作出限制。”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委副书记应勇的这一表态,被外界评价为上海将实行最严厉的司法官“回避令”。

早在2009年,在时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的推动下,上海法院系统就已经推行“法官配偶为律师一方逐步退出机制”。根据上海高院出台的 上海法院司法廉洁十条纪律 规定:“凡法官的配偶是律师的,该法官不能担任本市各级法院的院级领导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也不能担任审判、执行等业务部门领导,并探索建立一方逐步退出机制。”
【扩展资料】
“法官势必是法律专业毕业。读书时难免有人提前‘内部解决’——另一半如果不在法院、检察院工作,那肯定是做律师的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告诉本人,“一方退出机制”出台后,尽管也有法官提异议,但绝大多数还是按照规定由一方做出“牺牲”。

来自上海高院的数据证实了这一点:截至2010年9月,全市三级法院94位审判、执行岗位法官配偶为律师的同志,已全部实现“一方退出”;2009年起,全市法院新提拔的审判、执行部门领导都没有配偶担任律师的情况。在解决“存量”的同时,上海各法院在招录或调入工作人员时,也都释明“一方退出”机制刚性规定的内容,防止“边退边进”现象的发生。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 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提出法院领导或者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配偶或子女是律师的,一方必须退出。据此,上海法院系统又完成15名法官子女担任律师的任职回避“一方退出”。

同样是在2009年,上海检察机关也推出了检察官与律师交往的“行为规范”,旨在确保维护司法公正及检察官廉洁从检。在这份“行为规范”中,除明确检察人员不得向律师通风报信、不得单独跟律师谈案情、不得“借用”律师交通工具等“行为规范”之外,也对检察官配偶、子女等提出了“回避令”。

根据检察机关的回避规定,除当事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以外,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市检察院和分院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分管工作的范围内从事涉检律师业务;离任检察人员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离任检察人员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担任律师的,应当及时向监察部门报告备案。

今年上半年,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工作将在全市检察机关全面铺开。借助这一改革契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拟推出新的“回避禁止令”。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旭表示,检察机关将根据中央深改组通过的 上海市开展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以及对法官、检察官的“六条禁令”,对检察官亲属“回避禁止”作出明确规定。

老公是法院法官,我可以到本地实习律师吗?

可以,但你老公不单要任职回避,同时无法获得晋升机会。 《最高院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担任该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二)在该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不得将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拟任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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