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证招投标评标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 法律法规
- 2023-05-12 07:57:19
如何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开,公正,公平
招标活动的核心是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从各国的实践来看,招标活动所具有的多重的积极的社会经济作用,都是以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为基本前提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应当是我国招标领域具有生机活力与创新机制的根本特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是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违反这一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一、公开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2004年版,以下简称“采购指南”)1.3款提及“公开竞争是有效公共采购的基础”,而公开竞争的前提是有关信息必须公开。 1、 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方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公共媒介企业招标采购如何提高透明度
一是优化集中采购工作方法和内部操作程序。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编制,在竞争性谈判、询价项目采购文件中公布项目预算。创新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方式,将原来“一项目一开标”的询价采购工作方法优化为“多个同类询价项目集中开标”,实现采购的规模化、集约化管理。
二是坚持招标信息公告和评审专家抽取制度。将所有招标采购公告和中标成交结果上网发布,并在中标成交公告中公布评审专家名单,确保采购信息公开。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性。
三是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技术需求实行挂网公开征求供应商意见制度,最大限度降低采购风险,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良好的公开、公平竞争环境。
如何公正评标
宋国斌 工程招标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定标,评标是核心。《投标法》、国家计委联合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及建设部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2号令和89号令),对评标做了具体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投资体制、工程计价体制及其它各方面的因素的问题,从工程评标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评标的办法、标准、评标的程序、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各地的做法不一。如何体现科学、公正、合理的切合工程实际的评标,各地都做了很多探索和尝试。本人就自己的观点和工作实际谈谈几点看法。 一、评标的几个问题 第一,评标办法的问题。12号令及89号令规定了综合评估法、评标专家在评标前如何做好准备工作,才能保证有效、科学、公正的评审?
评标专家在评标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的目标;
2、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二、要求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但不得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
三、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四、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扩展资料: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其他工作:
1、初步评审:按照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资格和响应性评审,判断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重大偏差和实质上影响了招标文件。未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能进入详细评审。
2、澄清、答疑: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澄清、说明。
3、确定短名单:集团规定一般不超过6名,一般先经过初评后确定,如潜在投标人很多,先进行形式、资格评审后,先确定短名单,再进行响应性评审,未通过响应性评审再依规则递补。
4、详细评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打分按评分细则打分、打分项设置。
5、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后选人:全员签字,又不同意见以书面形式说明,评标报告的内容:基本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经评审的价格或评分一览表;经评审投标人排名;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及签订合同注意事项说明;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评选专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招投标活动应该遵循原则
1、公开原则即“信息透明”,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具有高度的透明度。
2、公平原则即“机会均等”。
3、公正原则即“程序规范,标准统一”,要求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公开原则即“信息透明”,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具有高度的透明度,招标程序、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标标准、评标方法、中标结果等信息都要公开,使每个投标人能够及时获得有关信息,从而平等地参与投标竞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将招标投标活动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中,也为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了重要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公平原则即“机会均等”,要求招标人一视同仁地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或者排斥任何一个投标人。按照这个原则,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拓展资料:公正原则即“程序规范,标准统一”,要求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以尽可能保障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到程序公正;招标评标标准应当具有唯一性,对所有投标人实行同一标准,确保标准公正。按照这个原则,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等都规定了具体程序和法定时限,明确了废标和否决投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事先确定并公布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打分、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和中标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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