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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与承包人抵消工程款和违约金,实际施工人怎么办

实际施工人应该怎么追讨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如何追讨工程款,可以向转包人主张相应的权利,也可向法院直接起诉发包人,为了方便审理,法院还可以将转包人添加成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在别的地方不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和主导方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发包人反诉实际施工人怎么处理

一、在审判中应如何对待实际施工人问题
(一)审查原告是否符合实际施工人身份并正确行使诉权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施工人”并非指直接从事劳务的农民工或其他建筑工人,也非合法分包人。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涉及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同一类法律关系。而对于合法分包人,要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合同的相对人主张权利。《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已经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而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没有向实际施工人付款,此时实际施工人就应当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而不应当向发包人提起诉讼。在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的前提下,《解释》第二十六条依然赋予实际施工人以诉权是有一定条件的,即实际施工人依合同全面履行并且竣工工程质量一定要合格。反之,会被发包人反诉工程质量问题,实际施工人可能会承担对己更为不利的后果。
(二)审查原告选择诉权对象是否正确
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起诉,也可对发包人起诉追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或共同被告。选择依据关键在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在纠纷中的态度,若其也是拖欠工程款对象,则选择以发包人为起诉对象;若其怠于行使自己债权,损害实际施工人利益,则应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起诉对象。
总之,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创新了《合同法》代位制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运用好有关法律规定,切实维护好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什么是实际施工人
《解释》第二十六条所称“实际施工人”,即上文所说的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而非合法分包人,应注意与《合同法》中“施工人”的区别。《合同法》中“施工人”指有效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不包括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另外,《解释》第二十六条所称“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直接与发包人签合同的承包人。
《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一条严守了合同相对性原理,是法律所积极倡导的。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分别是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的当事人,是合同的相对人。虽然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作为无效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起诉另一方,法院当然应当受理。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主张权利应当以不突破合同相对性为基本原则,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准许突破合同相对性作为补充。
《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条规定就是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起诉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这一点,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位权有相似之处,但不是纯粹的代位权,应属于一种变通的规定。同时,该条款也注意了对发包人利益的保护,即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已经将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的,发包人就不应当再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因此,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并不会损害发包人的权益。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在审判中应如何对待实际施工人问题”问题进行的解答,在审判中应该通过审查原告是否符合实际施工人身份并正确行使诉权、审查原告选择诉权对象是否正确等方式对待实际施工人问题。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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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怎么追索工程款

1、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合同相对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前所述,实际施工人主要是指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往往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签订合同,他们是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相对人。实际施工人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起诉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此毋庸置疑。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主要是倡导性地告诉各级人民法院: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 工程款 的,首先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和主导方向。 2、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 实践中,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后,往往再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来讲,实际施工人应当向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而不应当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发包人主张将工程款予以抵扣怎么处理

发包人主张将工程款予以抵扣的处理: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对其已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进行抵扣的,应予支持,但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超出其应得工程款以外的部分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承包方己起诉发包方,那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

1、技术保证责任。发包方应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 2、施工监督责任。发包方应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3、误工赔偿责任。发包人未按 建设工程合同 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 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无异议并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承包人要求对方承担 违约责任 的,不予支持; 4、验收结算责任。发包方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逾期组织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 无效合同 承担相应的 过错责任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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